究竟是作死还是冤死?自杀还是他杀?
最近有条新闻,因为勾连到刑事法律关系、男女关系甚至女权主义等甚多要素,很是吸引眼球。
说在内蒙古阿左旗,夫妻二人在车上发生争吵,其时男方驾驶控制车辆,坚持去牧区看闺女,女方偏要去吃火锅。因男方不从,女方从正在行驶的车辆中开门跳下,致颅脑损伤而死。男方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因认罪认罚领受缓刑。
持此类观点的同胞貌似比例不低,其中不乏执业律师。老郭对此深表遗憾。
在庭审中心主义伴随证据裁判原则背书持续推动若干年之后,还有如此激烈的争议实在令人悲哀。
我们不需要为了反对的反对,也不应该总戴着有色眼镜看待裁判文书。
案件事实到底怎样需要控辩审三方在庭上查明并确认,裁判文书节选或者媒体报道的只言片语当然代表不了案件事实。
在密闭行驶的汽车上,夫妻之间口角的强度、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对脾气秉性的把握等等因素都需要考量,特别是女方是否数次强烈表达不停车就跳车的意图并分步骤作出开门和跳车的举动。
只要男方主观上符合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从而达到过失犯罪的程度,如此判决即不偏离罪刑法定原则。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老郭一直主张,舆论审判要不得,舆论评判也需要温和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