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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支招】孙小瑞律师谈婚内财产协议怎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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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7 更新时间:2023年01月16日10:21:42 打印此页 关闭

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一方名下的房产为夫妻另一方所有,有效吗?

李某与唐某系夫妻,李某婚后曾购买房屋一套,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李某所购买房屋归唐某所有,但双方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李某因病死亡。问:李某的继承人可以继承该套房屋吗?

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该规定,李某与唐某之间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对婚后共有财产归属作出的明确约定。此种约定充分体现了夫妻真实意愿,系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受到法律尊重和保护,应纳入非依法律行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范畴。因此,当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有无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只要有充分证据足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该房屋的实际物权人为唐某,因此,李某的继承人不能够继承本案中的该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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