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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奇葩案例说(三十):物品在邮寄过程中丢失,快递公司赔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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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1 更新时间:2023年01月10日15:40:27 打印此页 关闭

马某花2999元从某商城购买了一块手表,因表盘有划痕便通过某快递公司将手表邮寄至上海厂家更换,厂家签收快递时发现包裹内并无手表。马某与快递公司核实后确认手表系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老马要求快递公司照价赔偿损失,未果后便将某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快递公司赔偿损失2999元。庭审中,快递公司辩称马某填写快递单时未选择保价,只能根据运单约定,按照实际支付的快递费的十倍进行赔偿,不同意按照原价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运输合同纠纷老马与某快递公司之间成立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本案中,马某的手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该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将物品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对此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向马某赔偿损失2999元。

本案中,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快递公司按照快递费10倍赔偿的主张呢?这个就源于《民法典》相关规定了。快递单上表明该内容以极小的字体印在快递单背面,系由该快递公司提供的、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马某在交给快递公司时,快递员仅要求填写地址、电话等信息,其并未注意背面的合同条款,也未签字确认。《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而诉讼中,快递公司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所以,该条款对马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成为快递公司减轻赔偿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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