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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杰律师:《民法典》新增加了公职监护,具体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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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0 更新时间:2022年12月06日09:45:20 打印此页 关闭

《民法典》第34条第4款 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性生活照料措施。该款系民法典较民法总则增加的唯一一处内容,也是根据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结的经验确定的新规则,它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的临时生活照料义务。但临时生活照料与临时监护不同,临时监护的设立前提是没有监护人,而临时生活照料是因为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有关组织临时照料义务的适用条件是:(一)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例如,发生新冠肺炎的大规模传染以及其他类似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例如新冠肺炎防控期间采取的特殊措施,使分离的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三)由于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因而使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无法正常生活,陷入窘迫甚至危难。具备这三个要件,即应适用《民法典》第34条第4款规定的临时生活照料义务的规定。

二、对被监护人负有临时生活照料义务的组织,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地方自治组织,是特别法人,对本区的居民、村民负有职责。民政部门是政府的主管部门,不仅是监护的监督机关,而且是负有监护义务的监护部门。当出现上述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这些组织就负有对陷入困境甚至危难的被监护人承担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

三、该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例如,为被监护人设置专人进行生活照料,或者将被监护人集中起来进行生活照料等,使临时脱离监护的被监护人能够正常生活,防止出现意外。

未成年人基于其身心发育的特殊性,尤其需要在法治领域给予特殊关注,全方位呵护其健康成长。《民法典》的本次变动,不仅丰富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内容,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提供制度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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