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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玥红律师:车辆贬值损失支付的“小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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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1 更新时间:2022年12月05日09:39:54 打印此页 关闭

对于侵权责任纠纷,绝大多数的损失都能得到公正的赔偿,但一提到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就让人退避三舍。2016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中提到,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答复》从立法角度和可实际操作性分析了不具备支持贬值损失的客性因素。但《答复》仍强调,“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审判实务对“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进行了诠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671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吴同学撞伤陈同学购买仅半年、行驶4000公里的爱车。经鉴定,车体受损较严重,导致架构变形,后围板等部位无法恢复原状,其中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贬值损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车辆为购买时间尚短的新车,行驶里程较少,且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支持了陈同学请求吴同学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件来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65072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615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6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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