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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恒源律师:未提供劳动保护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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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4 更新时间:2022年11月28日16:36:48 打印此页 关闭

一些行业因为其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在工作的过程中需要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保障人身安全,这些劳动保护内容一般也会体现在劳动合同里面。现在最常见的就是核酸点的“大白”,他们所穿着的防护服就是劳动保护用品。还有一些如电梯维修工、锅炉工、矿工工人,这些行业的劳动者都需要通过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保护自身生命安全。但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种种因素,对劳动者的保护措施有时做得并不到位,致使劳动者处于一个极度危险的工作环境中,此时劳动者可以以“未提供劳动保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

一、劳动保护条件如何适用

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大多并不能判断自己是否属于应当提供劳动保护的范围。此时劳动者可以翻阅一下自己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查阅合同中是否对劳动保护作出约定。若有,在参照约定的劳动保护条件一一甄别,判断自身是否处于安全的工作环境中。若并没有约定,此时劳动者可以查找一些规范性文件来判断,如《GB39800-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二、劳动者在劳动案件中应当如何收集证据

1、关于是否发放劳防用品的问题,证明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这一点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利好的。劳动者需要关注的问题是自己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内容是什么。如果属于高危工作岗位,即使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严格的防护用具。只要劳动者能证明岗位工作内容,剩下的事情就好办得多。但在实践中,劳动者也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的事实。

2、向安监部门投诉,证明存在没有提供劳动保护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因此,在工作的过程中,若单位存在没有依约提供劳动保护的,可以通过投诉举报,进一步固定单位违法、违规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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