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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奇葩案例说(二十三):使用无偿献血获赠的沙滩椅受伤,血站是否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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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8 更新时间:2022年11月19日10:41:29 打印此页 关闭

本案例来自于威海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威海的张某献血时,血站赠送一沙滩椅。一年多以后,张某坐沙滩椅时椅子损坏受伤。后张某在住院33天。随后,张某将血站诉至法院,要求该血站赔偿医药费、等15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10万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确认了椅子损坏致使其摔伤的事实。但同时结合张某从事装卸工作的情况及病历情况,张某住院治疗时还治疗了腰椎退行性病变、腰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等多种原发疾病。所以认为他的损失只有30%和当天摔伤有关系。最终,法院核算确定他的损失只有8000余元和摔伤有关系。

那么血站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沙滩椅是血站赠与张某的,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物就算有瑕疵,赠与人一般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赠与人存在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况,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张某的证据都无法证明血站存在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当时就保证无瑕疵的情况,故血站对张某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本案中,法院却认定血站要承担一定责任,判决血站承担8000多损失中一半4000多元的损失。那这又是什么原因呢?是法院判决错误了吗?当然不是了。血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代表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民法典》同时还有这样的一个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上述规定就明确了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时,基于公平原则分担损失。本案中法院就是根据上述规定判决血站承担张某部分损失的。

一审判决后,张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山东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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