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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胜诉】一波三折,无证房遭强拆终被确认违法——刘某诉福州市某街道办强拆违法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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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0 更新时间:2022年11月16日10:30:01 打印此页 关闭

一波三折,无证房遭强拆终被确认违法

——刘某诉福州市某街道办强拆违法再审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在福州仓山区拥有一栋房屋,但没有宅基地证和未办理房屋登记。房屋交由其侄子C打理。2018年11月5日,A街道办事处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称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责令户主限期拆除。2018年11月13日,房屋遭强拆。刘某某不服,以A街道办事项和区城管局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一审在鼓楼区法院审理,因二被告均否认实施强拆,尽管刘某某提供电费发票、派出所答辩材料(诉派出所案)A街道办事处在诉限拆通知中的复议答复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为房屋产权人,法院仍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初步证明其曾经拥有过涉案房屋,无法明确有所谓的案涉房屋被拆除,故无法确认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起诉。

刘某某上诉,正好诉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限拆通知违法。二审中院认为,责令限拆通知一案的终审行政判决书,已经认定刘某某是《限拆通知》的行政相对人,A街道办事处无法证明刘某某在仓山区xx村还存在其他被其认定为违建房屋的证据;在二审期间,经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现场勘查现场,并结合征收部门提供的测量图,可以认定涉案建筑物曾经真实存在现已被拆除,且上诉人目前被征收部门认定为被征收对象。据此,可以认定上诉人与案涉被拆除房屋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问题。根据另案《限拆通知》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结合上诉人提交的2018年11月13日报警回执中“告知前往拆迁部门求助”、涉案房屋拆除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可以初步证明A街道办是实施被诉行政强制拆除的主体。最终撤销一审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案件结果】

经原审法院继续审理,认为A街道办未提供任何涉及其拆除程序的相关证据,未对当事人进行催告,亦未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及公告,认定A街道办是强拆主体,最终确认A街道办强拆刘某某该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对于没有办理宅基地和房屋登记的无证房,其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在没有调查核实房屋权属主体的情况下,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后,即对房屋实施强拆。法院在审查强拆案件时,在强拆方否认强拆事实时,不能将强拆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是强拆主体的举证责任,全部由原告承担。

1、在原告无直接证据证明其为房屋权属人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其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法院应结合相关案件的事实认定做进一步调查,比如通过另案《限拆通知》的判决里已经认定原告为《限拆通知》的行政行为人、原告的报警回执、强拆现场视频等其他证据来佐证,综合来认定原告与案涉房屋强拆行为的利害关系,而不能仅仅因无房产证明、原告无法直接证明其为权属人,即否定原告具有利害关系,从而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2、在强拆事实的举证责任上,在审查强拆事实是否存在的举证责任时,原告已经出示了强拆现场视频、报警回执证据进行初步举证,但强拆主体仍否定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强拆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据尚不充分,这个时候,法院能否直接以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显然不能。而应当结合相关联的案件的判决情况,要求被告对否认强拆的事实进行举证,并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法院也通过组织各方当事人实地勘查现场的形式,进一步调查该强拆事实是否存在,来综合认定强拆事实是否存在。

本案中,法院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作出的《限拆通知》是针对哪栋房屋作出,而被告无法证明原告在该区域还存在其他被其认定为违建房屋的证据。因案涉房屋所处地块已位于征收范围,原告被认定为征收对象。法院通过实地勘查,结合征收部门提供的案涉房屋矢量图、被拆部分位置及面积预估等相关材料,认定涉案建筑物曾经真实存在现已被拆除。

3、在强拆主体的举证责任上。不能简单以被告否定强拆主体、原告无直接证据证明,即免除被告举证责任,进而以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起诉。而应当进一步调查事实,要求被告对其否定的行为举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否定其为强拆主体,是否要对否定强拆负有同等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初步证据虽无法直接证明系由被告实施,但结合另案《限拆通知》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即街道办于2018年11月5日向上诉人作出《限拆通知》,认定当事人在仓山区××的建筑物未经规划审批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2018年11月7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将由A街道办依法依规予以拆除。在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情况下,相关单位于2018年11月13日对涉案建筑实施了拆除行为。“2018年11月13日” 以及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在该案二审答辩中“金山街道办作出的《限拆通知》系该街道在实施行政拆除之前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并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真正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后续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陈述。】可以初步被告是实施被诉行政强制拆除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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