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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胜诉】房屋征收部门无权拆除征收范围内未签订协议的房屋——韩某诉织金县房屋征收补偿局强拆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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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6 更新时间:2022年11月11日09:57:12 打印此页 关闭

房屋征收部门无权拆除征收范围内未签订协议的房屋

——韩某诉织金县房屋征收补偿局强拆违法案


【案情简介】

韩先生房屋位于某县人民政府实施的某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未能与韩先生就征收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某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6日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2020年8月13日向韩先生送达。2020年8月14日该县征收补偿局作出拆除决定,随后韩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韩先生以某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后韩先生以织金县房屋征收补偿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诉讼。

【审理结果】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某县房屋征收补偿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在未与韩先生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原告房屋拆除,超越了被告的行政职权,其强拆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法院并未单纯的认为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明确了房屋征收部门对于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实施强拆,属于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从行为违法程度来说,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的违法程度要比超越法定职权的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轻微。本案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确认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强拆行为超越法定职权,能够更有效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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