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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恒源律师:上网课期间遭受网暴后猝死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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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0 更新时间:2022年11月07日10:39:46 打印此页 关闭

“赋黄码”、“弹窗”、“居家隔离”,疫情新常态下,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场所已经并不局限于单位的办公地点。那么居家办公期间,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遭受第三人网络暴力能否认定工伤呢?以新郑市刘老师的案件为例分析如下:

笔者认为,刘老师完全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其亲属还可以向施暴的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刘老师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现有报道显示,虽然刘老师是在28日晚间于家中从事网络教学工作的,其情形有别于传统的“朝九晚五”,但是结合目前郑州疫情防控的形势,以及当地教学工作安排,如果刘老师的教学工作是在教学计划内实施的并且符合学校的教育工作安排,应当扩大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再结合刘老师授课期间突然失联的客观事实,若最终鉴定的死亡时间与遭受网络暴力后失联的时间基本吻合的话,是符合前文提到的“视同工伤”的情形的。

二、网络暴力这一外力因素并不影响刘老师的亲属主张工伤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即,如本案涉及到刑事犯罪,刘老师的近亲属可以在后续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向犯罪嫌疑人主张相应的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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