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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奇葩案例说(二十):“摇摇车”至3岁女童受伤,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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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8 更新时间:2022年10月29日10:08:47 打印此页 关闭

本案例来自湖南浏阳市人民法院。

“摇摇车”深受广大小朋友及家长的喜爱,只要投入硬币便会随音乐摇摆,孩子们也会非常开心。但“摇摇车”的安全隐患却常被忽略。湖南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一起与摇摇车有关的健康权纠纷案希望给大家一些警示。

浏阳市某商店门外台阶上设置了供儿童乘坐、玩耍的摇摇车,摇摇车在通电的情况下,每次投两枚硬币后可使用。摇摇车上标注有“请在大人的监护下玩耍”,并有温馨提示“投币2元,请大人看护好自己的宝宝”。2019年8月,刘女士带着三岁的女儿小萌在该商店兑换了硬币,准备乘坐摇摇车。谁知小萌刚坐上去,还未投币摇摇车就滑下门口的台阶倒在地上,小萌也摔倒在地受伤。经诊断,小萌因摔倒导致右胫骨远端骨骺骨折、右拇指等处软组织挫伤,经过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费用3200余元,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商店老板只向刘女士支付了上述3200元,其他费用拒绝支付。为维护权利,刘女士将商店老板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其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损失共计11.2万元。

庭审中,商店老板辩称,事发时,店里正在进行广告牌装修,为了方便施工,装饰公司工作人员移动了摇摇车,并采取了断电措施。摇摇车属于停业状态,且事发时孩子及监护人未投币,不属于摇摇车的消费者。

经过审理,法院根据商店和小萌监护人在本案中责任大小,酌情确定由商店承担80%的责任,20%的责任由小萌监护人刘女士自行承担。

其实,法院的判决不难理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中,商店经营者在店外台阶设置了“摇摇车”,收费后供儿童游玩使用就是一种经营行为,故对摇摇车有直接管理、维护的职责,应确保“摇摇车”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不能运行或存在安全隐患采取必要的措施。但事发当时商店仅对摇摇车采取断电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该行为是造成小萌受伤的一个重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然,小萌系幼儿,需要监护人的密切监护,监护人刘女士监护不力,是造成小萌受伤的另一个原因,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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