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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胜诉】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征收实施方案》不得作为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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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7 更新时间:2022年10月24日10:38:55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林头村村民,为镜湖新区开发建设需要,王某某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2020年8月26日,王某某与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办事处签订《越城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对货币安置的面积及补偿款、货币安置的奖励及其他补偿、补助、奖励等事项均作了约定。后王某某认为登记的国有土地面积与其受让的面积不一致,遂找到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张志同、殷玉航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决:

一审判决对本案事实尚未查明,应予纠正。裁定:

一、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律师说法】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协议将原告王某某的征收房屋按土地证及房产证的证载面积确认其合法建筑面积并进行补偿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一审法院认为,其国有土地使用面积登记有误,也应当通过其他途径先行解决,认为王某某诉请撤销案涉行政协议的理由不成立。

律师针对一审判决进行上诉,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角度入手,认为涉案协议是违法协议。

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以另案查明的事实和结果为依据,认为:案涉《征收实施方案》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该方案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的重要依据。在当事人对补偿协议提起撤销之诉时,《征收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对补偿协议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而一审法院在对《征收实施方案》确定的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事项及标准、补助和奖励事项等内容未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下,直接适用,作为审理补偿协议是否合法的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从而撤销一审行政判决,发回重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均有法定前提条件及征收程序,其在征收过程中征收公告及联席会议纪要,均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的法定材料,一起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房屋征收实施方案》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适用于所有被征收人,内容不得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否则不得作为裁判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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