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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胜诉】宋某某诉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内江市人民政府撤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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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91 更新时间:2022年10月20日10:18:36 打印此页 关闭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具有可诉性

——宋某某诉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内江市人民政府撤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代理律师:李永军、金亚飞

【案情简介】

宋某某在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双河村有合法的房屋。2014年12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宋某某房屋所在区域作出征地批复。2015年6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中区白马镇人民政府的请示,作出《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内江市2014年第23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批复同意白马镇政府呈报的安置补偿方案。2020年4月,宋某某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得知上述批复,于同年6月向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撤销上述批复;内江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上述批复,宋某某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述批复属行政机关内部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宋某某的起诉,裁定驳回起诉。后宋某某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办案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律师说法】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到方案的拟定和批准,拟定方案和批准方案共同构成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完整行为,是一体的、不能割裂的,因此,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具有可诉性。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未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下,不论是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还是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申请复议,均应以依法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为标的,进行实体处理。当然,在补偿、安置方案已经被申请复议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不得另行对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再次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答复》(2020)最高法行他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20〕56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行为是一体的,不能割裂。在补偿、安置方案已经被申请复议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不得另行对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再次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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