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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军律师谈公司法务011】律师与企业配合密切,效果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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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5 更新时间:2022年10月19日10:09:03 打印此页 关闭

今天接着讲法律顾问工作的第四关方面。我以前讲过法律顾问要全面了解和掌握聘请方的基本情况,要及时处理企业的法律问题,要建立法律纠纷的预防机制,这都是指业务内容而言,今天要讲一下业务合作的工作方法,那就是法律顾问第四个方面的工作方法,说的是要与企业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顺畅的协作和配合。

从律师事务所与企业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之日起,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独立主体之间平等的、有偿的法律服务关系,彼此是一种双向的、自由选择并且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双方关系要受到法律服务合同的制约,双方均应积极地、恰当地遵守和执行合同的约定,也就是说没有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不存在谁必须服从谁、谁必须支配谁的问题,那么双方之所以愿意并且能够建立法律顾问关系,是因为主要目的是一致的,即维护公司的日常管理法律规范化,尽量避免公司经营中的法律经营风险,以及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这样说起来啰里啰嗦的,其实也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公司花钱聘请了一名负责法律事务的不坐班的专家,合得来则继续,不合就分手。

这种法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是通过文字形式体现的,与企业的其他合同都是同类的,只不过法律顾问是审查其他合同为本职工作之一,而自身与企业的合同因为利害关系原因,所以不会自己审查自己而已。

其实,一家企业的法律顾问表现好不好,不在于律师事务所怎么样,而是取决于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的律师怎么样。只有这一名或者这几名律师在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中的表现如何,才能决定是否是属于让企业满意的、合格的那类律师。同时,企业的管理者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等等核心人物,本身必定是很忙碌的,法律事务只是他们关注的企业一部分事项而已,如果老总亲自与律师共同办理法律事务,要么是企业规模太小了,要么就是企业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机了,所以做好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经验是,与企业的主管分管的副职负责人以及中层部门负责人保持顺畅的、密切的联系和沟通,得到他们的理解、尊重、支持,是做好法律顾问工作、发挥顾问律师最大作用的一个要素,至于老总们,也就是听听律师和主管负责人的汇报,在拍板决策时表个态就够了。

当然,企业老总们自身的法律意识、决策理念、人格修养等,也直接影响着律师所做的法律顾问工作好与坏。不可否认,在公司经营方面,老总们都自有一套成功的历练或者诀窍,是否采纳法律顾问意见的做法不一,甚至还可能会认为顾问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对企业经营的碍手碍脚,但是作为律师,还是应当坚持提出必要的意见,即使最后不被采纳,也是律师尽力了,因为设置法律顾问的职责之一,就是从风险防范和比较保守的角度去判断和思考问题,是决策者参谋的角色。即便企业领导人没有采纳法律顾问的建议和做法,最终某一天因此出了问题了,这时候想起了律师,叫律师去断后和扫尾,律师也得无条件去办理法律事务,因为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职责之一,也有处理已经发生法律纠纷的义务。

实际上,我强调律师与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保持密切的、顺畅的协作和配合关系,指的是建立一种团队合作关系。法律顾问将根据法律事务的需要,和企业各种业务部门包括生产、销售、科研、财务、人事等负责人一起讨论,听取他人的意见,达成默契,资源共享,可以很好地凝聚并且提高法律顾问的能力。如果说没有完美的个人,那就可以说只有无敌的团队,所以说不同岗位的人员从不同角度看问题,各方取长补短,相互协作,效率就会提高,能力就会提升,相信法律顾问很好地完成工作任务,通过律师与企业的协调、配合就能够办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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