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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胜诉】法院判决:未经夫妻一方同意的买卖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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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9 更新时间:2022年10月18日16:07:44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孟女士与丈夫刘先生结婚20多年,双方在婚后购买了一套房改房并登记在刘先生一人名下。随着刘先生与前妻的儿子小刘长大成人,刘先生多次跟孟女士沟通,想将名下这套房产过户给小刘,供其结婚使用。但孟女士一直不同意并明确拒绝。去年开始,刘先生便不再提起此事,孟女士觉得奇怪,便到不动产中心查询,发现丈夫已经偷偷将房产以买卖名义过户到小刘名下。与二人沟通将房产恢复登记无果,孟女士找到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的李海霞、唐立明及周恒源三位律师处理本案诉讼事宜。

【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

一、确认刘先生与小刘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刘先生与小刘将房产的所有权人恢复登记至刘先生名下;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刘先生与小刘负担。

【律师说法】

一、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涉案房产虽是房改房,婚前由刘先生家人承租,但是在孟女士与刘先生二人婚后承租人已变更为刘先生,且由夫妻二人出资进行购买,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房子应属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二、刘先生与小刘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房产属于夫妻二人共有,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本案中,刘先生在未经孟女士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房子、单方出售,该行为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转让行为对孟女士不产生法律效力。且结合案件情况,小刘也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未实际支付售房款、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二人的行为侵害了孟女士的合法权益,刘先生与小刘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在合同无效后,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该房子应恢复登记至转让前的状态,即恢复登记至刘先生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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