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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艳律师: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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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3 更新时间:2022年10月14日10:48:02 打印此页 关闭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则无过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无过错方在行使请求权时应注意时间节点。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以“离婚”为前提,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是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其次,如果是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仅对离婚要素进行形式审查,不处理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可以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但是,如果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的除外。

再次,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是在离婚后才知道《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情形,则不受此限制。

从次,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方,如果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如果一审中,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以无过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因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离婚为前提的,即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方已经知道对方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亦应以离婚之日作为起算点,以最大限度保障无过错方权益。

法条索引: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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