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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胜诉】妨害物权,法院判排除妨害加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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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3 更新时间:2022年10月12日10:45:18 打印此页 关闭

妨害物权,法院判排除妨害加保护措施

——郑某娟诉刘某敏、陈某庆物权保护纠纷案

承办律师:赵加亮   徐 健

【案情简介】

案子不大,情况复杂。

原告是离婚儿媳,与前婆婆、前夫同住一个四合院,朝南五间正房,两边相对各三间厢房。

被告陈某庆系被告刘某敏之子,两人系母子关系。原告郑某娟与被告陈某庆于1996年2月5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2月30日经协议登记离婚。同时约定:位于院内正房即北房东数第一、二间及东厢房三间归原告郑某娟所有。如今后上述房屋被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征收、征用、拆迁等,则上述房屋补偿款及上述房屋相对应的宅基地补偿款均归女方郑某娟所有,与男方陈某庆无关。

同住一院,难免磕磕碰碰。后因产生矛盾,被告要求原告搬离上述房屋。原告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于2019年9月5日依法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并确认了原告、被告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X镇XXX村XXX号(通州区人民政府农村个人建房使用土地许可证编号:农建字2000年第XXX号)院内北房中的东数第一、二间归郑某娟所有,东厢房三间由郑某娟居住使用。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今年来,被告扬言院子里的宅基地都是被告的,已经祖祖辈辈住了四百多年,想怎么样就可以怎么样。而且七十岁的婆婆挺在前面,知道原告不敢跟她正面冲突。被告在院内肆无忌惮地动土建造房屋,地基挖到了原告正房的房檐下。将大半个院子都盖上了房子。在原告正房与厢房之间的通道上也盖了小屋,里面堆放杂物,养大型犬。砸坏原告东厢房的门锁,搭床睡觉。唯一的进出大门重建换了门锁,原告进门必须报警后民警来了被告才会开门。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出行和生活。

【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

一、被告刘某敏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X镇XXX村XXX号院内东厢房三间中北数第一间北墙外新建棚子拆除。

二、原告郑某娟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X镇XXX村XXX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二间和第三间隔断墙中线为界,在该界限东侧自北向南新建院墙,并在北房东数第一、二间对应院落南院墙修建院门一扇,被告予以配合。

【办案掠影】

一、寻求切入点

本案的焦点表面上是院内的违章建房,实质上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物权权益。如果从违章建房切入,法院就不会立案,而退给行政机关去处理。如果从民事纠纷切入,问题是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还是宅基地使用权,还是物权保护?同时涉及到案由的确定。如果选择“相邻关系纠纷”案由,它属于所有权纠纷目录下的子目录;如果选择“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它属于用益物权纠纷目录下的子目录;问题是,上述两个案由都不能囊括该案的所有诉求。我们最后确定“物权保护纠纷”案由这个一级目录名称,因为它包括了物权确认纠纷、排除妨害纠纷、恢复原状纠纷三个子目录,基本涵盖了本案的主要诉求内容。

二、搜集证据

证据为王。从准备立案材料开始,就在证据上下了功夫。尽量提交能证明案件事实,被告又不会置疑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至于关联性法官会做判断,被告说什么基本上不起作用。首先,我们将有既判力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作为首份证据;其次,我们将《郑某娟与陈某庆离婚协议书》以及同日家庭全体成员签订的一份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书》作为第二宗证据提交给法庭;第三是指导委托人用手机拍摄照片、视频、录音,保存现场证据,增强法官的案件现场感。选取了十二张(有的是视频截图)能说明现场情况的照片打印出来,将视频等刻录光盘,附在证据目录之后。为了增强法官对原告诉求的快速了解,律师还将诉求内容用简明示意图提供给法官,起到一图胜千言的效果。

三、与法官沟通

立案后,保持与法官电话联系,简要强调诉求内容,反映被告强势和侵权的继续状态,诉说原告的懦弱、忍让情况,争取法官的同情和对事态发展的关注。有效的沟通,打动了法官。承办法官在十分繁忙、天气炎热的情况下,驱车几十公里到了现场勘察。律师在法官到达前赶到现场,与委托人沟通,让她实事求是回答法官的现场提问,适当示弱。法官在现场的勘察中,也与被告单独谈了话,被告在法官面前的态度有所收敛,并表示唯一的南边大门可以共同进出。法官的现场勘察,对院内的违章建筑布局有了直观的印象,但是对原告提出的分界隔墙、另开院门的诉求,明确表示“没必要,被告都同意给大门钥匙了。”这事给原告情绪打击较大,因为被告的本来态度是非常恶劣的,平时撒泼耍赖横行霸道欺侮原告,原告受不了。就想中间隔墙,各开一门,能躲则躲。律师对原告进行了安慰,让她别着急,继续努力争取。

这起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原先是一家人,现在仍然同住一个屋檐下。我们就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眼,从情和理着手,阐述我们的主张。因为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相关法条,法官是清楚的,法庭上不宜过多的叙述。我们主张,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文明”、“诚信”、“友善”的道德要求,双方应当讲诚信、守契约,遵守法院民事调解书和离婚协议书的协议内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努力说服法官。

庭审中,被告情绪激动,不讲道理,法官脸上出现了不满表情。我们声东击西,乘机提出,原告要求对院子唯一的南大门共同使用,自由进出。被告脱口而出,说出真实想法:“绝对不行,除非派出所民警一同来,我才开门。”这正好说明了,我们主张院内砌墙隔离另开院门能够成立。被告既不肯开门,又不给钥匙,原告就根本无法进自己的家。实际上是被告的这番话,促成了法官最终接受了原告方的主张。使得原告的主张,在院内北房东数第二间的西墙中间线垂直往南建一道隔墙,南边各自开门进出,保证各自所有房屋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受侵害,在这里立了起来。

关键是法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案涉院落内北房东数第一、二间已经由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归原告郑某娟所有,东厢房三间亦以确认归郑某娟居住使用。通过现场勘察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东厢房三间北墙外原有棚子面积较小,且借助东厢房北墙搭建,应认定为东厢房的附属设施更为适宜,且被告刘某敏未经原告郑某娟的许可予以扩建并堆放杂物,对东厢房及北房东数第一、二间的使用亦形成了安全隐患,原告要求拆除,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还认为,关于砌墙和新开院门问题,考虑到双方的矛盾较大,共同使用院落生活更易产生新的矛盾,且经现场勘察,案涉院落具备新砌墙的基本条件,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对于原告郑某娟要求在案涉院落内新开院门的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全部采纳了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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