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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水平律师:打印的遗嘱,如何才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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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4 更新时间:2022年09月30日10:37:35 打印此页 关闭

在民法典及继承编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实务中,涉及到打印遗嘱的效力,往往审查是否符合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要件,审查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方面。打印遗嘱往往因不符合形式要件,最终未认定效力。随着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出台,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作了具体规定,使得实务中审查和认定打印遗嘱,有了明晰的法律依据。

案例

周某与张某系夫妻,张小某系二人之子。张小某与郭某系夫妻,被告张某1、张某2系张小某与郭某二人的子女。张小某于2020年11月23日死亡,张某于2019年11月22日死亡。坐落于北京市A号房屋系张小某与郭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房屋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张小某。2021年9月1日,原告周某将郭某、张某1、张某2告上法院,要求法定继承A号房产。诉讼期间,郭某、张某1、张某2向法院提交张小某去世前打印遗嘱一份,打印遗嘱上载:“立遗嘱人:张小某……由于担心本人去世后,家属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故于2020年10月1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立下本遗嘱,对本人所拥有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一、财产情况……二、财产继承……。立遗嘱人:张小某,日期:2020年10月29日,见证人:王某、李某。”见证人王某到庭接受了询问,王某称其未看到遗嘱打印的过程,是在病房由张小某将打印好的遗嘱给她看完签的字,遗嘱上面的日期是王某签的。张某2称该份遗嘱是由其按照张小某的意思打印的。法院最终认为打印遗嘱无效,判决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法律分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本案被继承人去世时间,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提交的张小某订立的遗嘱,从形式上看属于打印遗嘱,但因原《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打印遗嘱进行明确规定。现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之间对其订立的打印遗嘱的效力引发争议。该遗嘱是在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方式所立、并且遗产尚未遗产处理,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来认定。

张小某遗嘱主体部分系打印形成,遗嘱下方有立遗嘱人张小某签字,还有见证人王某、李某签字。但是因打印遗嘱并非人为书写,存在容易被伪造的特点,故打印遗嘱的见证人需对打印遗嘱的整个形成过程进行见证。而案涉打印遗嘱,缺少遗嘱人张小某、见证人李某的日期签字,且见证人王某作证陈述其并未在场对遗嘱打印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其是在病房由张小某将打印好的遗嘱给她看完签的字。因此,遗嘱中仅有王某签署了日期,且签字日期亦与遗嘱所载日期不符。张小某本人以及另一位见证人李某均未签署日期,故该份打印遗嘱缺少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无效遗嘱,最终法院按法定继承方式判决。

结后语


从本案中也能看出,打印遗嘱有效需要具备的法律构成要件。打印遗嘱是在电脑日益普及下出现的新的遗嘱形式,但具有容易伪造的特征,因此,对打印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除非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遗嘱的内容确系遗嘱人亲自操作电脑、打印机等工具输入打印形成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同时符合自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件的,才可认定该遗嘱有效。

打印遗嘱究竟是何种遗嘱,该如何认定?实务中打印遗嘱也可能符合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的构成要件。比如由遗嘱人之外的他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代为操作电脑、打印机等工具输入并打印形成的遗嘱,该打印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思原意代为全程打印,并全程见证,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打印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全部形式要件,是可以按照代书遗嘱认定有效。

因此,打印遗嘱在法律层面究竟应解读为何种遗嘱,应重点审核遗嘱人是否对该打印遗嘱的形成与固化具有主导力或完全的控制力,不能机械认定,应该结合实际案情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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