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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奇葩案例说(十六):两女学生出租屋内煤气中毒死亡,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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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0 更新时间:2022年09月25日15:21:13 打印此页 关闭

本案例来自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曾某、邱某、王某和戴某四人系重庆市某技工学校同班女生,其中邱某、王某18岁,曾某、戴某17岁。2021年3月,四人决定共同租住南岸区某小区一套改造的跃层。该房屋楼下为客厅和厨房,楼上为一大一小两个卧室及卫生间,整套房内唯一的热水器安装在二楼西侧通道内,即小卧室窗外。该房屋租赁协议由曾某、邱某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与该套房屋业主王某甲签订。曾某、邱某也将在外租房一事告诉了家长,但未告知学校老师。

四人协商一致,曾某、邱某住大卧室,王某、戴某住小卧室。入住后的一天早上起床后,王某、戴某出现呕吐、腹泻、头晕等症状进了医院治疗,戴某母亲曾前来照顾。2021年4月23日早上7点左右,王某、戴某被发现死于小卧室内,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结论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查,事故发生时,燃气热水器排气管未伸出墙体外,且已经与热水器脱落,热水器排气口上方天花板上、墙体上的白色涂料已经大面积起层、脱落。

事故发生后,两位受害者的父母将王某、燃气公司、中介公司及物业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上述四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每人80余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和戴某的死亡应由其自身承担60%的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他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书送达后,王某甲不服,上诉至重庆五中院。二受害人父母因饱受丧女之痛,希望早日解决纷争,故未提起上诉。

中院受案后,主审法官庭前来到涉案房屋,现场勘查了房屋内部结构、热水器现状、燃气供气企业检查记录等相关具体情况。二审庭审过程中,各方被上诉人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提出了各自意见。最终,重庆五中院判决房屋所有权人王某甲对受害人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燃气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中院判决的理由及结果,海霞律师认为还是公正、公平的。本案受害人死亡原因系燃气热水器使用过程中,废气直排入关门不通风的小卧室所致,房屋所有权人、燃气公司、承租人等各方的过错是导致本案受害人死亡的可归责的法律原因,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判定其责任。涉案房屋具有重大安全隐患是本案事故发生的根本、重大原因之一。作为出租人,房屋所有权人王某甲应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性和适租性,但其没有排查出明显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基本的安全防护义务,具有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应当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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