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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奇葩案例说(十二):男子离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少分财产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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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60 更新时间:2022年09月19日16:57:04 打印此页 关闭

该案件来源于广州市天河区法院。

小玉(妻子、前妻化名)与小明(丈夫、前夫化名)于2013年登记结婚,并办理了夫妻财产公证,约定:小明婚前购买的总金额133万元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房屋按揭款由二人共同承担偿还。二人婚后矛盾重重,争吵不断。2015年2月,小玉因工作调动独自前往上海工作,从此开始了两地分居生活。2017年6月,小玉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与此同时,苏某(婆婆化名)在某外省一纸诉状将小玉和小明诉至法院,要求夫妻俩偿还用于购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57万元,并提供了银行流水和小明出具给她的“借条”作为证据。当该案开庭材料送达给小玉时,小明故意隐瞒小玉上海工作的事实,向法院提供了广州的住址和小雨早已不使用的广州号码。两案居然同在2018年1月24日开庭,蒙在鼓里的小雨正在广州参加离婚案件的庭审,全然不知自己已经成为了另案的被告,而小明找理由缺席了离婚诉讼。在借贷案庭审中,他承认了“他与小玉的全部借款事实与数额”。外地法院一审缺席判决支持了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小玉得知了诉讼情况对该案提起了上诉。经过上诉、再审、发回重审程序后,法院认为苏某转给小明的款项不足以证实当时是借贷关系,且借条出具的经过存疑,事后未得到小玉的追认和认可,小刚主观上有制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动机和目的,最终认定借贷关系不能成立,驳回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另外,法院认定小刚存在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侵犯了小雨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其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

关于小玉与小明的离婚诉讼,法院认定小刚存在故意伪造债务的企图和行为,不仅判决小玉、小明离婚并认定按照按6:4的比例来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0年7月,小玉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小刚及苏某母子二人赔偿因参加借贷诉讼的财产损失共计27万元。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苏某不构成虚假诉讼,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小刚,法院认定,虽然已被法院处罚5万元且在离婚诉讼中少分夫妻共同财,但并未涵盖小雨全部合理损失的范畴,故小刚应当对小雨的诉讼活动成本支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不是用来害人的,现实中如小明、苏某这样的大有人在。有一句话送给他们: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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