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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军律师谈公司法务004】律师的一项特殊原则是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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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7 更新时间:2022年09月08日13:42:58 打印此页 关闭

可能大家对律师都会有一个基本层面的认识度,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上不惧天,下不畏地,中间也不怕人,背着公文包到各个机关单位去串门,有时候还拖着拉杆箱,里面塞着的东西,除了一点生活用品,不外乎就是案卷材料,四处奔波忙碌,当然,怀里还揣着一本和护照差不多的律师证,只不过是棕色的,有的时候,还披上与法官差不多的袍子,端坐在法庭上,滔滔不绝地辩论。

我认同大家对律师的这种外在形象认知,当然,今天我还要从内在的律师行业特点,给大家介绍一下企业和律师的话题。

律师行业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理念和体制,在传入中国的过程中逐渐生根发芽、开花散叶的。曾经有人问我,我们中国文化源远流长,难道在中国封建时代就没有律师吗?我想了一下,县官坐堂审案,也没有人替原告或被告说话啊,至于师爷嘛,既像是政府事务参谋又像是官员的私人顾问,不具有独立的身份,不能算是律师性质,还有在背后为打官司出主意的人士,也就是因为亲情或者利害关系的原因偶尔为之,不是职业性质的,也不能算是律师。突然,我脑子里闯进一个街边端坐、瘦瘦的、带墨镜的老者形象,招揽顾客的幌子上面,就有几个大字:算命,代书!→是啊,代写文书不就是替人写报平安的家信、根据买卖双方意见居中书写契约、为拦轿喊冤的人写状子,这不都是律师基本业务吗?

嘿,原来律师在中国是摆地摊出身的!

在现代国家的体系里,从基本概念上讲,律师是以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简单地说,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受人之托,替人办法律方面的事儿。当然,我所说的法律上的事情,是指狭义的概念,就是围绕委托人的权益、维护委托人利益的法律事务,至于与委托人利益冲突的对方,都因为是委托人的对手而将是律师的对手。

其实,律师行业有比较系统的、书面的、明确的管理规范,详细地摆一摆龙门阵,能有一本厚厚书。在此,我只拣主要的、现实的历史行业特色,向大家介绍一下。

1、我向大家讲解律师区别于其他法律人士的最主要的一点,那就是律师只能站在委托人立场上做事,不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不能牟取委托人的利益,否则就是犯了律师行业规矩的大忌讳,按照老百姓的话讲就是:吃谁不向着谁,那还是律师么?其实这不仅是令人不齿的做法,也与律师的职责相违背的。

甚至有极端的观点认为,即使律师根据职业能力知晓了委托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有帮助和保密的义务。在我看来有道理的,但也不是全对,我想不做过多的争论,现在仅就《律师法》规定的内容做两点简单的说明:

一是如果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只限于有权拒绝提供法律服务,换言之,律师对于一起搭伙干违法的事情、律师被利用做违法的事情、律师被委托人欺骗了,律师只能忍着,可以婉言谢绝,不参与或者退出,但是也没有对外泄露的义务,也不能充当打击或制裁委托人违法的正义使者。

其二是律师负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委托人秘密的义务,但是也有除外情况,那就是律师保守秘密义务是基本的原则,只有当律师发现委托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四类犯罪的时候,才可以不受保密责任的约束,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报案,再换言之,除了四类犯罪忍无可忍无需再忍之外,律师还是要咬着牙为委托人保守秘密的。那么,对于哪四类犯罪,律师可以泄露委托人的秘密呢?它们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类犯罪、严重危害他人财产安全类犯罪。

再进一步讨论,这是不是意味着除此之外的委托人犯罪行为,律师除了有权拒绝服务之外,还是要为委托人保密呢?例如刑法规定了十类犯罪,其中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以及不是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犯罪,是不是律师也要为委托人保密?

我对此的解读是:律师应当保密,而且我认为这样的解读应当是准确的,只不过法律规定没有正面明说,而从逻辑上推导是有这样意思的。我们应当理解法律条文制定者不是愚弄民众的智商,实属用心良苦和无奈之举,因为法律不能倡导或者宣扬反面的内容。假如直接规定“当委托人犯有贪污贿赂罪的时候,律师应当为其保守个人秘密”,那将成什么体统?而且还会被民众误解为法律规定不是良善的了,这就像是米兰达警告所说的那样--------“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我对这句话可以理解为犯罪嫌疑人有权不说不利于自己的话,这是一项基本权利,相当于警察面对犯罪的嫌疑人,不得不无奈地婉转暗示:哥们啊,你是可以不招供的,但是你如果招供了,那只能赖你自己,可不能怨我没有提示过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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