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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艳律师:离婚时上市公司的股票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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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6 更新时间:2022年09月06日13:24:18 打印此页 关闭

李某(女)在婚姻生活中遇到困难,来电咨询京润家事部律师,李某(女)与张某(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在某证券公司开设股票账户。后李某发现张某有嫖娼恶习,咨询如果离婚股票及账户内余额能否归其所有?

京润家事部律师就夫妻二人账户内资金余额及股票分割问题认为: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如李某能够举证证明男方存在过错,则在财产处理中李某可适当多分、张某少分。其次,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综上,京润家事部律师给李某的意见是,根据其主张,诉讼中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会在法庭辩论终结时,以双方确认的账户内资金余额及股票市值作为分割的基数,以照顾女方为原则,判决股票及账户内资金余额归一方即李某所有,李某再根据数量分配比例将相应的折价款给付张某。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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