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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霞律师:离婚后过户前对赠与另一方的个人不动产,赠与方能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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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1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30日11:42:22 打印此页 关闭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若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不具有可撤销情形存在的,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虽为有效,但在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所有权并未转移,且不存在《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即“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规定之情形,因此在不动产过户前赠与方有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综上,离婚时约定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过户前赠与方有权反悔即撤销赠与。实践中为防止一方反悔,有效确定权利归属,建议对需要依法办理登记或其他手续的赠与财产及时办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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