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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蓓蓓律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可根据老年人诉讼能力适当调整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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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2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4日16:17:22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危某吕向邵武市人民法院诉称,2016年6月,池某平雇请危某吕(67岁)看护山场,约定工资3万元,山场采伐结束时付清。同月14日,池某平向其出具等额欠条1张。山场已于同年年底采伐结束,但池某平至今未支付其看山工资。池某平辩称,案涉的3万元实际是山场买卖介绍费,因山场的实际面积与林权证面积不一致,少了73亩,故其不应支付危某吕介绍费。另欠条上的债权人是危某禄,亦与危某吕无关,拒绝支付欠款。

【审判结果】

邵武法院审理认为,欠条上书写的债权人是危某禄,被告不能证明危某禄的真实存在,按当地方言禄和吕的读音相近似,故认定属姓名书写错误。遂判决池某平支付危某吕看山工资3万元。

【律师说法】

老年人本应安享晚年,但在农村老年人没有退休金,许多老年人为了减轻子女负担,贴补家用,仍在从事着力所能及的劳动。由于缺乏法律知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要么血汗钱被拖欠,要么因为没有证据而得不到保护。本案中,原告文化水平不高,没有认真核对欠条,没有注意到姓名书写错误,给对方抗辩留下隐患。法院根据双方诉讼能力,适当调整举证责任,将证明危某禄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从而确定了案件事实。在此,也提醒老年人应加强普法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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