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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艳律师:离婚时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额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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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1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6日10:15:50 打印此页 关闭

薛某(女)与李某(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李某一方名义与朋友A、B成立合伙企业,李某出资40万元占股40%,A、B各出资30万元占股30%。现薛某、李某协议离婚,李某向薛某出具退伙承诺书、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其持有的股金40万元归薛某所有,并在办理完离婚手续15日内向薛某退还全部出资款。但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后,李某一直未向薛某退还出资款。

京润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向当事人薛某释明以下几点:

第一,退伙承诺书是李某单方向薛某出具的,事先未通知其他合伙人,也未征求其他合伙人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薛某无权要求李某退伙;另一方面,即便李某退伙、同意薛某入伙,但未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薛某不能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二,离婚协议是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一般认定有效,薛某可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退还40万元出资款。

第三,此类离婚纠纷,因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如果夫妻双方就合伙企业的股权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涉及其他合伙人权益,法院一般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第四,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五,合伙企业股权价值的确定对于非合伙人一方主张分割至关重要,价值确定的方式可以通过协商,也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审计或评估,以确定股权价值。

合伙企业入伙退伙非儿戏,当事人离婚时要预防风险,避免财产损失。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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