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河南人不录用?就业歧视,可主张精神抚慰金等

分享到:
点击次数:220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5日12:00:03 打印此页 关闭

关键词:

平等就业权 就业歧视 地域歧视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基于地域、性别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的,构成就业歧视,劳动者以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来登公司)通过智联招聘平台向社会发布了一批公司人员招聘信息,其中包含有“法务专员”“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2019年7月3日,闫佳琳通过智联招聘手机App软件针对喜来登公司发布的前述两个岗位分别投递了求职简历。闫佳琳投递的求职简历中,包含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城市等个人基本信息,其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河南南阳”,现居住城市填写为“浙江杭州西湖区”。据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公证人员使用闫佳琳的账户、密码登陆智联招聘App客户端,显示闫佳琳投递的前述“董事长助理”岗位在2019年7月4日14点28分被查看,28分时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法务专员”岗位在同日14点28分被查看,29分时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闫佳琳因案涉公证事宜,支出公证费用1000元。闫佳琳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喜来登公司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以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浙0192民初640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喜来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闫佳琳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0000元。二、被告喜来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闫佳琳进行口头道歉并在《法制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道歉声明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国家级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喜来登公司承担。三、驳回原告闫佳琳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闫佳琳、喜来登公司均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浙01民终73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即具有社会权益的属性,亦具有民法上的私权属性。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是其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表现。

客观上确实需要设置不同的招录条件,以满足不同的企业需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针对劳动者先天的条件设置特殊的要求。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专业学历,工作经验,工作技能以及职业资格等与工作内在要求密切相关的自身因素对劳动者进行选择。没有必然联系的先复因素进行选择,构成法律禁止的不合理就业歧视,存在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法律风险。

喜来登以“河南人”这一地域因素拒绝招录闫佳琳。对闫佳琳的就业歧视,损害了闫佳琳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权力,构成了对闫佳琳平等就业权的侵害。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调节和评价机制,应当基于公平正义这一原则消除劳动者现实中的不平等,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建议:

 每一个“打工人”在投递简历或者面试过程中,应当仔细审查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要求,如果发现用人单位私设与工作无关的招聘条件,应当在提出异议的同时保存好证据,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条、第26条

上一条:河南人不录用?就业歧视,可主张精神抚慰金等 下一条:【京润胜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法律适用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