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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高州律师:未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无证房屋应当按照合法建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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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7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0日11:34:33 打印此页 关闭

对于无证房屋的赔偿标准问题,在实践中一直有争议,且司法实践中判决的赔偿标准也是五花八门。部分案例中法院秉持了“正当目的”、“尊重历史”等原则,认定无证房屋的形成系因历史原因或者认定无证房屋为违法建筑系因征收引发,应当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赔偿。也有部分案例中将无证房屋按照违法建筑予以赔偿。

近年来,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无证房“拆违”,对于有证房屋“拆危”,这样违反正当目的的行为屡有发生,我们也代理了大量的相关案例。在征收过程中对于因“违法建筑”引发的国家赔偿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类是行政机关作出关于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决定,经法院判决认定处罚决定(行政决定)合法,拆除程序违法的;一类是行政机关作出认定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但是相关的处罚决定(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而拆除行为违法的;还有一类是行政机关对房屋是否违法并未作出行政认定,而直接违法拆除了的。

在因“违法建筑”而违法强拆引发的无证房屋国家赔偿案件中,通过梳理相关的裁判文书发现,无论是哪种拆除原因,绝大部分法院都要求原告在国家赔偿案件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房屋是合法建筑。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是合法建筑的,则无论行政机关是否作出违法建筑的认定,法院都认定房屋是违法建筑并按照违法建筑的标准确定赔偿。违法建筑的赔偿标准,现行的常见规则是按照“可回收利用建筑材料成本”或者参照补偿方案的“工料补助”标准去酌定损失。

本应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认定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却最终由法院作出了认定。法院这样的判决方式,实际上是通过司法权代替了行政权,剥夺了当事人对于违法建筑认定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实质上也鼓励了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因为违法强拆后的赔偿判决,只要原告不能证明房屋合法的,就按照违法建筑判决赔偿。行政机关通过正常的违法建筑查处程序去认定、拆除,费时费力,还可能面临处罚决定、强拆决定被撤销的败诉结果;而不通过认定拆除,直接拆除,省时省力,还减少了败诉的机会。这样对比下来,反正赔偿结果都一样,不做任何的认定一拆了事岂不更省事?但是,这样的行为显然是与《行政诉讼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及《国家赔偿法》“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相违背的。

202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其中增加了赔偿不得低于补偿,利息、奖励、补贴等属于直接损失范围等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相关规定,将司法实践中通过个案所确定下来的一些原则用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更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今日,在“鲁法行谈”微信公众号看到了一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编的《人民法院案例选》(2022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文章,标题为“拆除未经法定程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时应如何赔偿?”。其中在裁判要旨部分明确,“推定未经有权机关认定的房屋为合法并按照合法建筑的标准予以赔偿,体现了司法对产权的保护精神和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惩罚。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权利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更有利于公平、公正解决问题,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正的救济。”而在案例注解部分,则是更加明确,“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拆除房屋违反建设规划相关法律规定,自始违法,既不能成为合法建筑,当事人也不能通过行政登记等取得合法的所有权,强制拆除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定程序,但对房屋的违法性质并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应当按照拆除违法建筑的补偿标准,仅对建筑材料、屋内物品等损失予以补偿。另一种观点认为,未经有权机关认定不能径行否认被拆除房屋的合法性,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同时也体现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惩罚,应当推定被拆除房屋为合法建筑,按照市场价值予以赔偿。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1.未经有权机关认定,即表示房屋的性质完全未经法定程序认定,人民法院也不能以其没有建设规划相关手续在赔偿标准方面否定其合法性,如果按照违法建筑的赔偿标准仅对建筑材料进行赔偿,实质上变相地认定了被拆除房屋违法;2.主张被拆除房屋为违法建筑物,并按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标准进行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能构成再次违法;3.遏制公权、保护私权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推定未经有权机关认定的房屋为合法,并按照合法建筑的价值予以赔偿,体现了司法保护产权的精神和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惩罚。”

该案例的裁判要旨以及案例注解部分笔者的观点,本人是非常认可的,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当庭以及庭后书面意见中也多次主张过。也希望能有更多的法院持此观点,最终通过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下来,更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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