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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加亮律师:与被继承人子女或兄弟姐妹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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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7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17日09:43:51 打印此页 关闭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7条又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很多律师同行认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具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再结合上述规定,既然子女中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当然也就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但《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5条却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该条规定读起来比较绕口,笔者也是仔细看了三遍之后才发现,除了没有规定与被继承人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之外,其他情形下的生子女和养子女均可以代位继承。

笔者认为,虽然从《民法典》的条文规定来看确实可以得出“与被继承人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这一结论,但如果再结合《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5条之规定,好像又可以得出一个相反的结论,即“与被继承人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最高院该条解释,直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结论倒是明确的,但因为有了该条解释,反而模糊不清。因为该条解释仅仅规定了谁谁可以代位继承,并没有明确规定与被继承人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可以代位继承。

但最高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对该条款进行解读时称,“我们认为,无论从《民法典》继承编对继子女与继父母及其近亲属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上看,还是从代位继承的本质和价值功能以及继子女已享有的继承权利上看,均不应认为与被继承人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详见该书第156页)。这个结论是比较明确的,即从该解释第15条之规定,可以反向推导出“与被继承人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可以代位继承”。

另外,从《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5条的表述内容来看,其仅是针对《民法典》第1128条第1款中的代位继承作出的解释,该解释精神能否同样适用于《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规定的这种新增类型的代位继承,即当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继承呢?对此,上述司法解释并未作出任何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两种不同顺位的代位继承本质相同,也应该参照解释第15条规定来处理,即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不可以代位继承。还有人认为,既然司法解释对此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就应该直接按照《民法典》第1127条有关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之规定,认定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为了统一法律适用,希望最高院在接下来的司法解释中能够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当然,无论法律、司法解释是否赋予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代位继承的权利,均不存在所谓的对或错,而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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