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案例 > 时评文章

陈柳:入职申请表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分享到:
点击次数:356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02日12:53:25 打印此页 关闭

“我已经去公司报道并填写了入职申请表,但是随后就因为疫情原因被封在家中,我是不是算已经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疫情影响人们生活方方面面,填写了“入职申请表”就被通知居家隔离。入职申请表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我们不妨通过案例来看下。

基本案例

王某2015年11月3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月工资7000元。2015年12月5日王某领取工资6883元,2016年1月10日王某领取公司6300元。2016年1月22日该公司将王某辞退。

遂后,王某以公司未支付王某2016年1月1日到1月22日期间的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所欠工资差额。该公司不服裁决,以双方签订的入职申请表,应视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之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该案所举证的入职申请表的名称和形成过程来看,该书面文件名称为“入职申请表”,其形成过程也系公司将申请表交给王某,填写个人信息后再交回公司。其次,从该申请表内容看,其绝大部门的内容为王某的籍贯、身体状况、工作经验、教育、培训精力等个人信息,涉及劳动权利的内容,仅有入职时间、所属部门等内容,而无工作内容、时间、社会保险等涉及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的记载。

综上,相关入职申请表虽具有双方主体信息,王某入职时间等记载,但无论从形成还是形式还是实质内容,均缺乏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实质条款。

因此,填写公司相关入职申请表并不视为已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从上述规定看,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这样的名称,也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但是从法律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从法律层面规范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

笔者认为,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书面文件是否为劳动合同。除考察该书面文件的形式外,重在考察该书面文件的内容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

入职登记表、聘用通知书、职工登记表等无劳动合同相关要件,不能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上一条:【典型案例】能否因征收拆迁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解除后的损失如何承担 下一条:陈柳:入职申请表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