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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离婚子女教育费支出,应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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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19 更新时间:2022年04月28日14:41:16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刘明(化名)与李笑(化名)婚内生育一子刘小明,两人离婚后协商刘小明由李笑一人抚养,并在抚养费的基础上约定刘小明的教育费用两人各承担50%,后两人分别组成家庭。2021年12月份,李笑向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明承担刘小明2021年1月-2021年11月的教育费用将近5万元,接到了诉讼材料后,刘明委托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件,本案具体由海霞律师、周恒源律师(实习)共同承办。

律师代理策略

在与刘明就涉诉事项沟通时,刘明表达了其希望刘小明得到良好教育,也愿意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在支付抚养费的基础上另行承担必要的教育费用,但刘小明另行主张的教育费让其负担不起,希望法院能够判决适当酌减。

为了实现当事人的目的,海霞律师及周恒源律师(实习)认真核对了刘小明提交的证据,尤其是教育费用部分进行了科学的分类、统计及汇总。这些证据涉及到2021年全年其参加的十几种兴趣爱好及校外培训班的支出凭证、转账记录、部分上课照片及视频等。经梳理后的表格呈现在两名承办律师面前时,海霞律师对于判决结果有了很大信心。

庭审中,海霞律师从刘明的实际收入、现在家庭的困境等客观情况向法庭充分阐述,特别强调涉案费用绝大部分不属于刘小明义务教育阶段必须支出的费用,李笑作为其监护人未经刘明同意单方面支出涉案费用不具合理性。为了进一步说明几十种兴趣爱好培训班并不一定利于刘小明成长,海霞律师还特别提醒法官注意刘小明获奖及接受采访照片、视频中的无喜悦之情、满脸疲惫无助的精神状态。

法院裁判

最终,法院认可了代理律师的观点,判决刘明仅承担原告主张数额五分之一的教育费用。

律师说法


海霞律师认为,本案中虽然双方对子女的教育费用已经通过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原则上应当遵循双方的意思自治,但是意思自治的同时也应当在费用支出时征得另外一方的同意,兴趣班、课外辅导班的选择需要充分尊重孩子的兴趣爱好。同时,父母离婚对于孩子的影响都是巨大的,双方都有义务减少因婚姻失败、家庭破裂给孩子带来的伤害,这样才能够给孩子足够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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