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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双双律师:人事主管以企业未签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赔偿为什么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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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7 更新时间:2022年04月27日14:32:32 打印此页 关闭

随着社会法律意识的整体提升,劳动者也越来越了解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现在劳动者一般都清楚企业应当在其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凡事总有个特殊性,人事主管就因其工作内容的特殊性,而不能依据上述情形而向企业主张二倍工资赔偿。

众所周知,人事主管其中最主要的一项工作内容就是企业全体员工的合同、档案管理。即其工作职责范围应该包括代表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履行方面的相关事宜,避免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人事主管有义务主动向企业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人事主管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主动要求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其以企业未签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赔偿则不应得到支持。上述裁判观点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7期(总第261期)第4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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