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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玉航:不服信访意见,能否到法院起诉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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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4 更新时间:2022年04月03日11:11:35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

张三和李四因农村房屋归属产生争议,张三到街道办事处去信访。街道办作出信访答复:该房屋归李四所有。张三不服,以街道办为被告到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撤销街道办的信访意见,责令街道办重新答复。

问题

信访机关给予的信访答复,是否可诉?

答案

信访机关针对信访人给予的信访答复,原则上不可诉,但并非一律不可诉,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信访机关通过信访答复形式,直接把房屋确定归李四所有,对张三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则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这条规定,信访人针对某事项进行信访,如果信访机关给予的答复是一种程序性意见,则这种信访意见不可诉。但如果信访机关给予的信访答复,以最终决定性结论呈现对信访人产生影响,则这种信访意见可诉。

建议

解决问题的办法有多种,信访和诉讼是两种重要途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选择信访时,往往忽略了诉讼的重要性,甚至导致信访解决不了问题,诉讼又超过了诉讼时效或起诉期限。当事人一定要明白,对当事人产生实际影响的,往往是纠纷本身,不是因纠纷而引发的信访行为。所以首先还是建议针对纠纷本身提起诉讼。但如果选择信访,一定要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同时要注意信访结论是否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如果对当事人实体权利有影响,是可诉的,否则就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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