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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波三折终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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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80 更新时间:2022年03月03日09:26:00 打印此页 关闭

2018年5月23日,原告赵某与被告广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单项工程承包合同油漆班》。《协议》约定:被告在甲方处盖章(濮阳恒大某项目专用章),原告赵某在乙方处签名,双方约定位于河南省濮阳市恒大某小区高层1、6号楼室内精装修施工由原告负责施工。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分包形式:1、承包方式:包人工、报材料、包安全文明施工。二、(1)展开面积15.5元/㎡,不含阴阳角及乳胶漆(2)天花找平每套260元,含电梯间。三、结算方式:付款方式每月25日前汇报工程量,审核签字,次月10日前按照工程量的70%付款,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付97%,剩余3%为保修金,保修期2个月。2019年5月12日,双方在此签订了一份《单项工程承包合同油漆班》,约定由赵某承包20、21、22号楼室内精装修工程。

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双方验收,确定了总工程款为2398809元,并已支付了1336649元,其余工程款长拖不付,为此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但其均采取敷衍搪塞、不了了之的态度,拒不予以解决。因此原告委托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高卫洋律师、周恒源(实习)律师为代理人向河南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广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62160万元;以工程款总数为基数,要求被告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首先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移送至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高律师在答辩中以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证明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受案人民法院采纳高律师意见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不服,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在诉讼中,被告广州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所有损失均与被告无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难度大、技术性强、案情复杂等情况,高律师等人一方面及时梳理证据材料,另一方面积极与法官沟通联系。经过向受案人民法院提交的12组证据,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得到法院的认定,律师代理意见也全部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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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经过4次公开开庭审理和一年半的诉讼,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判决,全部支持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和赔偿原告1062160.25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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