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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胜诉】单位不发工资,还以升职为由希望劳动者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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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1 更新时间:2022年02月28日13:58:49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回顾

张某于2016年11月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为19000元,于每月15号发放,张某需在公司指定的办公地点工作。

2020年12月,张某休了几天的病假,病假结束后与公司协商一致张某通过异地打卡的方式进行居家办公,张某实际工作至2021年3月1日。期间,公司多次以疫情致使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拒绝支付2020年10月以来的工资。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张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进行主张。

在该案仲裁开庭前,公司负责人找到张某,邀请张某回公司继续工作,承诺向其发放拖欠工资并升任张某为其原所在部门的总监。基于信任,张某回公司工作,但公司方并未履行承诺,不仅此前被拖欠的工资没有拿到,二次入职期间的工资也没发放。张某再次离职,并对公司再次提起仲裁要求支付二次入职期间的工资。

两案经过仲裁委员会及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审理后,双方之间争议仍比较大,公司一方针对两案先后提起上诉。

办案掠影

得知二审程序被启动的张某几经周折找到了本所的唐立明律师,立明律师通过沟通案情、查看双方递交的证据材料,迅速对二审争议焦点进行明确梳理。

争议焦点一:张某居家办公期间的月工资标准,此影响着拖欠工资数额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及最终的金额。对此,公司一方主张因疫情经营困难、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将月工资降半薪即变为9500元/月,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经过立明律师细心的比对公司内部的通知文件、张某与公司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发现公司的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公司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双方对此达成一致意见,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争议焦点二:张某2021年3月、4月二次入职公司期间的工资是否应该全额发放的问题。公司认为张某二次入职期间出勤率较低、多日缺勤,不能按照全勤全薪计算工资。但立明律师结合沟通记录等相关资料发现,张某在二次入职前已对3月工资全勤全薪发放事宜与公司负责人有明确约定,3月、4月工资全额发放是张某回公司工作的条件之一。虽然公司提出张某未对首次提起的仲裁案件进行撤诉,从而不应支付二次入职期间的全薪工资,但立明律师认为双方并未对撤诉达成过一致意见,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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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案经过开庭审理,在近日终于收到了终审判决。通过努力,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张某的被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全部得到了支持。

律师说法:

劳动者在用工市场中一般属于弱势群体,往往会遇到用工单位拖欠工资、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甚至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情形。当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形时,要及时固定、收集证据材料,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合法手段、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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