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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家事部:离婚纠纷中,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权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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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82 更新时间:2022年02月18日11:28:00 打印此页 关闭

案例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03年5月登记结婚。2007年7月,李某(男)与案外人各自出资100万元、占股50%,成立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5月,因双方感情破裂,张某(女)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准予双方离婚;2、请求分割李某(男)在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及收益。法院裁决:一、准予双方离婚;二、对于张某(女)要求分割股权及收益的主张,因涉及案外人利益,在本案中不宜一并予以处理,张某(女)可另案主张。

京润家事部律师认为,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资合性特点,股东基于相互的信赖,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公司,不允许非股东随意加入公司,以保持公司的稳定和发展。股权不仅具有财产性的经济效益,如收益分红权;而且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如重大决策权,选举与被选举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并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包括财产权利与身份权利,不能当然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东权利仅由登记一方行使,非登记一方并不当然享有股东权利。


在离婚中,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权分割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涉及的股权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共有的是股权的财产价值,而非股东权利。因此,对于未登记为股东的配偶,在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无权要求分得股权。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考虑到涉及案外人利益,所涉股权不予处理,双方可以另案主张。

第二,夫妻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夫妻双方就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协商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分三种情形予以处理:第一种情形,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第二种情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第三种情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第三,如果夫妻双方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此种情形最为简单,只要夫妻双方之间达成离婚协议或者通过诉讼确定分配方案,双方即可自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无需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同意。


第四,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不允许股东配偶成为公司股东,则夫妻双方离婚时,该股东的配偶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只能就股权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进行分割。


第五,关于股权的财产价值在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审计和评估,通过专业的审计公司和评估公司确认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确定后,法官会结合夫妻对外的债权债务进行抵减,并最终确定应分股权价值。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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