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案例 > 胜诉案例

律师助力案件和解,为当事人减少讼累

分享到:
点击次数:252 更新时间:2022年02月16日10:13:02 打印此页 关闭

2018年10月23日,北京某商贸公司与徐某签订两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徐某担任该公司培训讲师,月工资5000元。同时,双方签订入股分公协议,由徐某向该商贸公司缴纳2万元入股金,每月按照入股比例进行分红。2020年10月22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由于工作疏忽,该商贸公司未能及时与徐某续签劳动合同。2021年10月18日,徐某以该商贸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商贸公司补足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共计225000元。

接受该商贸公司委托后,代理人高卫洋、孙小瑞两位律师查找相关裁判案例,对各仲裁请求事项有了初步把握。在和委托人沟通后得知,双方签订的入股协议书,由于保管不善已经丢失,每个月支付的工资及分红分作两次发放,工资在支付过程中有明确标注,但分红仅仅转账,未表明属于转账的类型。在核对银行流水时,代理人发现,申请人离职前曾要求退还股金,而该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其个人账户向申请人转账,并表明了退股的意思。代理人据此向仲裁委表明徐某的工资已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银行流水中显示的其余款项为每个月的分红而非工资。

20220217101024_66467.jpg

20220217101100_23333.jpg

经过庭审阐述具体意见,在代理人的据理力争之下,争取了仲裁员的认同,尤其是关于工资标准的认定。庭审过后,作为该商贸公司的代理人,两位律师坚持我们的法律意见在前提下,积极参与配合调解工作。最终以该商贸公司一次性支付徐某各项费用共计7万元的结果,双方达成和解意见,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上一条:福虎迎春闹元宵——2022京润元宵喜乐汇圆满举办 下一条:【京润胜诉】律师助力案件和解,为当事人减少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