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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家事部:儿媳在案涉房屋居住算不算接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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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3 更新时间:2022年02月11日13:47:43 打印此页 关闭

遗赠关系中,受遗赠人未通过口头、书面方式表示接受遗赠,能否以实际居住行为表示接受遗赠?对于受遗赠人作出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根据案件情形具体认定。

案情背景

马某与朱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二人均系丧偶再婚。马某与前妻育有一子马甲,朱某与前夫有一子杨甲,一女杨乙。马某与朱某再婚时,两人的三个子女均已成年。马某与朱某有一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马某名下。后马某、朱某及朱某的女儿杨乙相继去世,其余各方对上述房产分配问题发生纠纷。马甲夫妇提起诉讼主张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03年4月9日马某所立遗嘱、公证处公证书及公证处谈话记录,表示2003年马某通过公证遗嘱方式自愿将其所享有的案涉房屋所有权益由儿子马甲、儿媳毛某共同继承,并有见证人签字;杨甲及杨乙的丈夫楚某和儿子小楚均主张房屋折价款,楚某父子主张毛某不是马某的法定继承人,其性质属于遗赠,毛某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遗赠协议无效,无效部分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毛某称其是以居住行为表示接受遗赠。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楚某父子的请求;二审法院认定毛某以实际居住行为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遗赠协议有效。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马某通过公证遗嘱方式自愿将其所享有的案涉房屋所有权益由儿子马甲、儿媳毛某共同继承,未被法律所禁止,应当予以确认。前述法律条文对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该向何人作出没有明确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采取从宽原则为宜,即只要有证据证明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确有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可,毛某在案涉房屋持续居住,该情形可以认定为毛某以实际居住行为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因此遗赠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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