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案例 > 时评文章

京润劳动人事业务部:24小时不能离岗的保安、门卫等工作时间应如何认定?

分享到:
点击次数:464 更新时间:2022年02月10日14:45:41 打印此页 关闭

我国现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是对于像保安、传达室门卫、仓库保管员等人员,因为其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往往全天24小时吃住都在单位。对于这一类劳动人员的工作时间到底应如何认定在司法实务中往往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安、门卫的工作时间按每天24小时计算。《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44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保安、门卫等劳动者往往约定每天24小时吃住在单位,不能离岗,工作时长远远超出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8小时。即便保安、门卫的工作岗位有特殊性,需实行其他工时制度,公司也必须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否则,公司应对超出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工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公司确保了员工的休息权利,那么其工作时间应合理扣除可以睡眠休息的时间,而不应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劳动者按约在规定的岗位中,按质按量完成劳动任务,用人单位则依约或法律规定提供劳动条件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岗位需要24小时吃住在单位,那么对于这个岗位工作时间的特殊性,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事先可以预期并理解的。此时,只要员工在公司闭门(轮休)时间段内可以自由休息,那么员工的工作时间就应该合理扣除可以睡眠休息的时间,不能仅以在公司待岗的时间长短来认定其工作时间。如果确因工作需要或公司其他情形使员工待岗期间无时间或无条件睡眠休息的,则应全部认定为工作时间。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对确因工作需要和单位要求,不能睡眠休息的,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对工作场所中提供了住宿或休息设施的,应合理扣除可以睡眠休息的时间,即劳动者正常上班以外的时间不应计算为工作时间,对超出法定工作时间上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司法实践中,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用人单位是否就该岗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是否在工作场所内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休息设施;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或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强度的要求(以判断劳动者按照该制度工作是否将导致事实上无法休息);用人单位安排值班的人数(即考虑同一时段劳动者是否有轮换休息的可能性)。因此,用人单位除积极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报批特殊工时制外,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应结合岗位特点和职责与劳动者沟通协调适用适宜的工时制度,防范劳资纠纷,确保公平合理。

上一条:【顾问声音】王锡锌|收买罪的刑责之争:技术选择还是价值选择? 下一条:京润劳动人事业务部:24小时不能离岗的保安、门卫等工作时间应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