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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家事部:离婚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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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5 更新时间:2022年02月09日10:25:25 打印此页 关闭

上周三,京润家事部在本公号分享了“继承那些事”。今天,京润家事部将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继续推出其姊妹篇—“离婚那些事”。


一 、正确认识离婚 >>>


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离婚率逐年攀升,2019年离婚率更是高达43.55%,闪婚、闪离者屡见不鲜。国家层面也注意到这一现象,所以在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专门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以期遏制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局面。

导致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的思想观念确实发生了极大转变,很多人不愿在婚姻生活中委曲求全,而是大胆追求余生幸福;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为了规避政策的所谓假离婚。比如,遇到征收时,夫妻为了获取更多的安置补偿利益而离婚,为了规避房屋限购政策而离婚等;另外,还有一些人把结婚、离婚当作生意来做,通过一结一离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实现买卖车辆号牌谋取经济利益的目的。这种情况在实行机动车摇号政策的北京等地较为常见,当然有关部门也已经开始对此类人群进行打击处理。

现代社会,已很难简单地用对或错来评价离婚,只是成年男女的不同选择而已。离婚,除了对孩子伤害比较大以外,京润家事部还想强调一点,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假戏真作的事时有发生,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二、离婚方式>>>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双方对离婚、孩子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均达成一致,双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另一种就是诉讼离婚,即只要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对孩子抚养或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想离婚的一方就要到法院起诉。

《民法典》施行之前,协议离婚非常简单,只要夫妻双方带齐身份证、户口薄以及结婚证等资料,婚姻登记机关当场即可办理离婚手续。《民法典》施行之后,规定了30天的冷静期,即便双方都同意离婚,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至少也需要31天。现在看来,如果双方协商好了,到法院起诉离婚有可能比到婚姻登记机关离婚更快,只不过要根据分割的财产数量缴纳一定的案件受理费。如果财产不超过20万元,则受理费为50元-300元不等,北京法院普通程序是按150元收取(简易程序再减半),超过20万元部分则按0.5%的比例缴纳,这也比普通的财产案件受理费要少缴很多。离婚案件不存在反诉,被告可以在答辩时一并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法院也会一并予以处理。

三、 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则按事实婚姻处理。自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已不再承认新的事实婚姻,即只要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均按同居关系处理。当然,不涉及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的同居关系,无需通过诉讼解除,双方自动分开即可。如果因同居期间生育子女或者财产方面有纠纷,则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

四、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 >>>


之前的《婚姻法》,如今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重点保护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起诉离婚方面,法律也对女方进行了特殊保护,即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除非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当然,在此期间,女方可以起诉离婚。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的,也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五、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


法院是否判决离婚,要根据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定,但这又是一个主观性比较强的问题。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坚持不同意离婚,又不存在离婚的法定理由,法院则不会判决离婚。要想离婚,必须等半年后,再行起诉。当然,如果男女一方能够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则法院应当在调解不成后判决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注意这里的同居,并不等同于偶尔和婚外异性发生婚外情,之前的《婚姻法》表述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法典》将“有配偶者”四个字删掉了);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强调的是屡教不改,即便之前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但如果已经改正了,则也不能再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里强调的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果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是因为工作原因等,则不管分居多长时间,都不能据此判决离婚。至于什么叫分居,分卧室睡,分床睡,算不算分居?严格来说,也算,只是证明起来难度较大,如果想据此提出离婚,最好还是别住同一屋檐下,也别见面,免得说不清楚);5、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的(这是《民法典》新增加的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今后如果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最好是在分居满一年后再起诉,而不是半年后就起诉,因为半年后再起诉离婚,仍有判决不准离婚的可能,而分居满一年后再起诉,则法院必须判决离婚);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是失踪满2年,这也等同于分居满2年了)。

六 、孩子抚养 >>>


这里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孩子抚养权问题,另一个是抚养费问题。孩子由谁抚养,应主要从孩子的角度考虑,即孩子跟着谁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这里应结合以下因素:包括男女双方的抚养意愿、经济条件、教育背景、有无不良嗜好、有无重大疾病、是否进行过绝育手术、有无其他子女、老人能否帮助照看等等。当事人不要为了争夺抚养权而争夺抚养权,一定要综合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免将来变得被动。两周岁以内的孩子,一般由女方抚养,而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则要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当然,离婚案件对孩子抚养权的判决,不影响将来根据具体情况再进行变更。离婚诉讼中,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往往和房产等财产的分割密不可分。为此,有些当事人为了得到孩子的抚养权,会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如把孩子藏起来不让对方见,其实这是一种非常不理智的行为。殊不知,不管是孩子缺少父爱,还是缺少母爱,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都非常不利。离婚本身对孩子就是一种伤害,男女双方应该想办法把对孩子的这种伤害降到最低限度,而不能把孩子当作满足一己私利的工具。一般情况下, 在离婚诉讼中,不管是真心还是假意,男女双方都会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只有极少数均要求对方来抚养孩子的。真不知道他们作为父母,将来怎么面对孩子?

而抚养费,则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如果有固定收入,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如果要抚养两个孩子,一般不超过固定收入的50%。当然,抚养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离婚后,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孩子的花费比之前明显增多,可以再以孩子的名义,要求增加抚养费。另外,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就是不抚养孩子一方的探望权问题。离婚诉讼中,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明确提出探望权,请求法院一并判决。否则,将来一旦在探望时出现纠纷,还必须另诉才能解决。

七、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尤其是近年来,家庭财产越来越多,一套房屋价值可能就会高达千万元。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婚前个人的财产,仍属于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

另外,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如果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结婚之后两个人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有,不管谁多谁少,也不分你的我的;2、平时掌管财产的一方,在分割财产时,享有更多的主动权;3、分割的财产,应是离婚时存在的财产,即便两人之前有再多的财产,离婚时如果已经不复存在(隐藏、转移等情形除外),也无法分割;4、双方之前达成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只要一方反悔,法院就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5、出轨一方,作为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酌情少分,但想以此让其净身出户仍然很难。之前的规定不太明确,现在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即《民法典》第1087条,法官对此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6、如果双方对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有异议,则在离婚案件中很难一并处理,只能另案解决。

八、离婚经济补偿和经济帮助 >>>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即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也是一个创新制度。之前的《婚姻法》第4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有一个适用前提,即仅限于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有的人可能会问,女方虽是全职太太,但男方的收入已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了,为什么还要再进行补偿呢?这里应该主要是从今后双方挣钱能力不同而考虑的。

除了经济补偿制度之外,还有一个经济帮助制度。《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之前的《婚姻法》第42条也规定了该制度。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较少或者没有,一方也没有个人财产,生活比较困难,而另一方有较多个人财产的情况下。不管是经济补偿还是经济帮助,都是基于对婚姻关系中弱者的一种特殊保护,法院判决的金额不可能太多,但因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必要时,还是应运用好这两项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其他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如果夫或妻一方偶尔和婚外异性发生婚外情,但并不是长期稳定地同居,则很难根据该条第(二)项“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可以考虑根据该条第(五)项中的“有其他重大过错”进行主张。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主张其少分财产。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判决离婚损害赔偿持谨慎态度,即便判了,金额也不会太高。

十、离婚后再次分割财产 >>>


有时夫妻双方因为各种原因,草率离婚,之后却发现还有财产没有分割,或者因为一方故意隐瞒之前没有发现,这时还能不能再次要求分割呢?答案是肯定的,可以再次分割,并且法律也没有限制要求再次分割的次数。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掌握相对宽松,尤其是在双方不存在隐瞒财产的情况下,基本上不会涉及诉讼时效问题。只有存在隐瞒时,才会涉及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主张分割的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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