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案例 > 胜诉案例

复议撤销“违建处理”,来份“裁定”更安心

分享到:
点击次数:259 更新时间:2022年01月28日15:01:25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日,家住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的罗先生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家时,贴在房门口的一张A4纸晃入眼帘——

“......当事人(后附罗先生名字)在黄埔区萝岗街某某中街某巷某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于2005年建设四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440平方米房屋......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天内自行拆除本案违法建设......”

不及看完全部内容,罗先生已经打了数个冷颤,工作一天的疲惫瞬间转为惊诧、不知所措甚至愤怒,他把这份“违建处理决定”发给我们看时,还自嘲式抱怨——难道这是愚人节的礼物么!

作为代理过诸多此类案件的律师,我们对罗先生这份《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早已“见怪不怪”。结合“三旧改造”背景,我们先详细了解罗先生房屋建设、报建情况,后向他释明,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有权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是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罗先生担心房屋面临“1天内”强拆的问题,我们同样给出合理、合法化建议。罗先生权衡考虑后,决定委托律师代理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经提起行政复议后被撤销的概率有多大?我们没有调研过数据,但众所周知,是低之甚低的。尽管罗先生十分清楚,行政复议成功率比较低,但他依然坚持复议时间短、成本低,而且,他是极为信赖我们的,认为代理律师值得“托付”。

为给罗先生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我们像耐心梳理头发一样,将房屋的整个建设脉络反复整理、推敲、专注于细枝末节,在4月1日当天指导罗先生向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连罗先生也没想到——律师的工作效率这么高,这么“给力”!

2021年6月28日,黄埔区人民政府作出一份长达20页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采纳我方观点,以作出处理决定机关未全面查清房屋建设人情况、未明确批准建设情况和超出批准建设范围部分的违法建设的面积等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违法建设处理决定书。


行政诉讼


“违建认定”被撤销,但复议决定书中,依然含有不利于罗先生的一个段落。本来心情大好的罗先生在风险警示之下,犹如当头棒喝。

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罗先生毅然递交起诉状并于2021年12月17日收到裁定书。裁定书中认定,处理决定因没有明确批准建设情况和超建面积、属事实不清而撤销,复议决定虽有不利表述,却也不作自相矛盾之理解。总之,复议决定没有为当事人罗先生增设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


办案心得

最初收到复议决定书时,罗先生不断担忧和反复纠结其中的不利认定,为消除疑虑,不可避免地走到诉讼这一步,虽然后来收到的是一份驳回起诉的裁定书,但这份裁定书却成了罗先生的“定心丸”,至少他的房屋不能再被贴上“违法建设”的标签。

代理每一位委托人案件,是律师不断追求真理的过程,也是律师不断摸索办案思路、积累办案经验、完善办案模式的过程。本案亦是如此,学习收获颇丰,不敢称其为“胜诉案例”,但至少应归为“成功案例”吧!

上一条:【京润胜诉】未保障被征收人知情参与权,省政府征地批复被确认违法 下一条:【京润胜诉】复议撤销“违建处理”,来份“裁定”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