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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劳动人事业务部:年终奖,企业你发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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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5 更新时间:2022年01月25日10:00:02 打印此页 关闭

年终奖系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当年的经济效益给予劳动者的一种年终奖励,并对次年工作具有激励作用,属于用人单位内部自主管理的范畴,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实践中,用人单位通过年终奖激励劳动者的情形不在少数,年终奖的有无以及数额也是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的一项重要考量因素。但是,也常有企业以劳动者必须在职为由,拒绝对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发放年终奖。

年初,就有原在某传媒公司担任业务员的李某,以及某汽车修理厂任技师的张某来所里咨询。

李某于2019年9月1日入职北京朝阳区某传媒公司担任业务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6000元另加提成,工作至年底另有10000元的年终奖,但发放的时间没有约定。2022年1月7日,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向公司人事部请求发放2021年度年终奖,但是人事部以年终奖未到发放时间且已经离职的员工不能享受为由,拒绝了李某的请求。

对于这起争议,京润劳动人事律师认为,李某与传媒公司已经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至年底即可享受10000元的年终奖,尽管没有明确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及离职人员是否应享受,但合同未明确约定员工离职不能获得上一年度年终奖,因此李某在工作一整年后有权主张并获得2021年度年终奖。

另一起劳动争议,张某于2018年7月入职北京昌平区某汽车修理厂担任技师,工资构成是固定工资外加技术津贴,并口头约定修理厂有年终奖励,即一个月工资,但年终奖的发放要根据修理厂的经营情况及职工表现确定。2021年7月,张某的劳动合同到期,主张按工作时间折算年终奖,修理厂拒绝支付。

京润劳动人事律师给张某的意见是:修理厂有无年终奖虽然属于工资的范畴,劳动者个人有权主张,但年终奖是否发放以及发放的金额取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无明确约定。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奖金的发放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可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予以决定。张某于年中劳动合同到期,即使企业有义务向提前离职的员工支付年终奖,员工仍需举证证明用人单位需支付年终奖,否则,劳动者主张按工作时间折算年终奖难以获得支持。

新年伊始,京润劳动人事律师提醒劳动者,在平时尽量留存企业的相关年终奖制度规定,要求企业在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上明确约定年终奖的发放细则,包括发放数额、发放条件、发放时间和免责情形等作出明确的约定。同时也建议用人单位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年终奖属于激励性待遇,是否发放以及发放额度需要考虑公司当年效益及个人表现,不纳入员工固定薪酬的范围;并规定考核时已离职员工不予发放年终奖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离职员工年终奖,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的除外。

相比产品、资金和一时的利润,优秀、忠诚、愿与公司一同成长的员工,才是企业最大的财富。如何让员工对你充满期待,忠诚的追随你?京润劳动人事业务部可以助力企业,帮助你制订一份完善的年终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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