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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规划部门的《违法建设规划意见复函》因违法被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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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32 更新时间:2022年01月20日10:55:3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黄埔区的钟某是萝峰塘山街街前xx号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因“三旧”改造项目的实施,上述房屋被纳入改造范围。因一直未与改造方旧改安置补偿达成一直意见,一直未搬迁。2021年4月,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钟某作出了《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钟某对上述两个行政行为不服,故委托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件有海霞律师、唐立明律师及孔富丽律师具体承办。

根据钟某的委托,律师了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及强制拆除行为的诉讼。诉讼过程中,前述两单位将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穗开规划资源函[2021]155号《关于协助提供萝岗街萝峰塘山街街前52号涉嫌违法建设规划意见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作为证据提交,将该《复函》作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的主张事实证据来证明违法建设认定的合法性。

海霞律师研究了上面的材料禁不住思考,既然该《复函》是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认定房屋是违法建设的主要证据,如果该《复函》被法院认定违法或者干脆被法院撤销,那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必然违法,这样更能充分的维护钟某合法的补偿利益,如同为钟某的维权之路加了双保险。海霞律师仔细研究了《复函》的内容,内心确认了该《复函》涉嫌违法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在和钟某进行沟通后,钟某对于海霞律师的想法非常认可。不久,在钟某的授权下一纸诉状将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庭。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交了答辩状,答辩观点几乎都在海霞律师预料之中,射程之内,海霞律师对于案件的信心又增加了几分。

庭审中,海霞律师及唐立明律师出庭应诉。海霞律师主张,根据法律规定,违建的处理分违法建设认定、违法建设处罚(处理)及违法建设强制执行3个阶段。2002年,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仅仅规定城管部门可以集中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由此可见,违法建设的认定权及处理权在我国是分开的,法律并未赋予城管部门对违法建设的认定权,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保留。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却通过《复函》将该认定权赋予城管,违法明显;规划资源局直接将《复函》当成咨询性过程中文件,仅作为城管执法局认定的参考,进一步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及国发(2002)17号文的规定;另外,钟某依法持有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将证载审批部分面积直接认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违法建设”违背了政府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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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7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书,基本上支持了海霞律师及唐立明律师的法律观点。认定了《复函》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非不可诉的过程中咨询文件;支持了违法建设认定权及处理权分开的法律观点。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进一步强调,规划部门应当兼顾建设的历史因素与现实状况、核发宅基地使用证与现实旧村改造等因素综合考量,对政府信赖利益予以保护,未对房屋面积进行区分认定构成违法,涉案《复函》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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