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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为过程性行为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复函》被法院判决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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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70 更新时间:2022年01月08日14:20:07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钟先生系广州市黄埔区下辖某村2号、4号两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权属人。因三旧改造项目的实施,案涉房屋被纳入改造范围。2021年3月、4月,案涉房屋陆续被城管局和街道办共同实施拆除。在起诉强拆的两案中,两单位提供了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两份《复函》,主张依据两份《复函》认定案涉房屋均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违法建设。考虑到《复函》对于房屋的性质认定及对后续其他维权诉讼有着很大影响,代理人立即指导钟先生对两份《复函》分别提起诉讼,要尽一切努力、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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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案件立案后,代理人针对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答辩细心整理开庭材料,结合本所以前代理的胜诉案件,同时查找全国各地同类型案件的司法判例等,为案件开庭审理做足了准备工作。2021年11月3日,两案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合并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本所代理人据理力争,从《复函》的可诉性、作出《复函》的职权依据、《复函》本身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程序等多方面,阐述了应予撤销的理由。

2022年1月4日,终于在漫长的等待中收到了法院寄送的两案胜诉判决书,判决将《复函》撤销,案件受理费亦由被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担。

律师说法:

对于案诉两份《复函》的可诉性问题,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复函》系城管局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的重要依据,且对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等后续处理均具有实质影响,《复函》对钟先生的合法权益有着直接的影响,依法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因此,被告主张的《复函》属于过程性行为未被法院所采信。

此外,对于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而言,规划部门在出具违法建设规划意见时,应当兼顾建设的历史因素与现实状况。本案中,案涉两处房屋分别拥有村镇建房许可证及宅基地使用证,且规划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房屋所在地块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村庄建设用地及二类居住用地,从这一角度来讲,房屋本身并不必然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复函》未结合案涉房屋历史上核发的村镇建房许可证及宅基地使用证,与现实的旧村改造等因素综合考量,同时也未对证载范围内的部分与超证部分进行区分处理,一并认定为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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