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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以拆除危房代替征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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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69 更新时间:2022年01月07日14:14:13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陈某对广州市某区3号房屋享有合法产权,2020年5月11日某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征收决定,将陈某上述房屋纳入征收范围。2020年9月25日某区市政建筑检测实验中心根据征收实施单位的委托,出具《危险房屋鉴定报告》,该报告载明“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涉案房屋为‘局部危房’,停止使用,应采取措施对该房屋进行排危处理”。2020年10月22日,某区住建局作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要求陈某立即自行搬出。2020年11月18日,某区某经济联合社根据住建局、政府街道办相关文件要求,委托工程队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拆除排危。后陈某向某区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报案,要求查处涉案房屋被非法拆除的违法行为。派出所经调查后认为陈某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陈某委托本所赵加亮、柳双双律师负责代理本案。律师接收案件后,随即了解案情,指导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某区住建局、某区政府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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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于2020年5月11日已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却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由某区住建局发出排危通知的情况,虽然涉案房屋是由某区某联社聘请的工程队拆除,但该行为应视为执行行政命令,法律后果应由两被告承担。

本案形式上系陈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危房治理通知要求,但存在行政机关以拆除危房为由代替征收拆除的可能性。而且案涉房屋已被列入征收拆迁范围,应遵循政府相关征收拆迁补偿规定来处理案涉房屋拆除和补偿问题。在案涉房屋所在地征收补偿工作开展后,被告以排危为由进行拆除,明显不当。

最终,法院作出确认被告某区住建局、某区政府街道办强制拆除原告陈某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的行政判决。

律师说法:

本案原告陈某的房屋被纳入被征收范围之内,后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的房屋进行了危房鉴定,被告在未能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亦未对原告依法进行征收补偿的情况下,以案涉房屋属于危房为由组织强制拆除,有借“危房”之名促征收之嫌,目的不正当。

拆除房屋的行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本案中强拆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的征收方未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由工程队自行拆除也构成程序违法。

近年来,“以拆违促拆迁”或“以拆危促拆迁”的强拆案例时有发生,在征拆方一个个看似完美的借口背后,是否隐藏着不正当的行政行为,需要被征收人认真甄别,从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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