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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河南高院行:非本村村民有权提起要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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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23 更新时间:2022年01月06日13:56:28 打印此页 关闭

2020年6月,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作出《关于xx社区xx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将高某等4人位于该征收范围的房屋纳入了征收范围内。高某等4人不是本村村民但许多年前各自购买了本村村民的房屋一直居住在此,该房屋是他们唯一的住房。

在与征收方谈征收补偿的过程中,他们发现安置补偿方案并未按照驻马店颁布的地方性规章进行制定而剥夺了他们获得回迁安置的权利。为了争取法律规定的安置补偿利益,四人决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通过其他被征收人的介绍,高某等4人委托了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处理该法律事务。该案件由海霞律师、杨榭律师及孔富丽律师具体承办。
研究了所有证据材料,在取得高某4人授权下,承办律师决定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了诉讼。因为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是作出征收决定最关键的程序,要想对安置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必须对征收决定提起诉讼。

针对征收决定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征收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立案不应该是困难的事情。但高某4人的起诉没有想到一波三折。首先,立案特别不顺利。被告是管委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该由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却不予立案,也不出书面裁定。经过承办律师与高某的数次交涉,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一审开庭时,海霞律师及杨榭律师共同出庭应诉,驿城区人民法院首先先审理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针对该审理焦点,海霞律师和杨榭律师发表了详细的法律意见——征收的对象是房屋并非高某,不能通过高某等人的身份来否定诉讼权利;根据驻马店政府颁布的规章,高某等人享有回迁安置等权利,征收决定的作出影响到他们对房屋及土地的行使权利······,海霞律师还从“利害关系”的定义及内涵等方面进行了论述,甚至还提交了类似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来进一步阐述及证明高某等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开庭完毕的第三天,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海霞律师及杨榭律师的观点均未得到采纳,法院却以“高某等非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与征收决定无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我们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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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等人参加了庭审,他们非常认可海霞律师及杨榭律师的专业能力,也两名律师深信不疑,又授权律师启动上诉程序。没有想到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作出了与驿城区人民法院同样的裁定,驳回了高某等人的上诉!

案件似乎走投无路了,法院不受理案件,进不了实体审理的大门,一切都毫无意义。当然,海霞律师及杨榭律师坚定的认为二级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所以毅然决然的第一时间准备再审申请书为高某等人向河南省高院申请了案件的再审。2021年年某,高某等人先后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书,高院完全采纳了海霞律师及杨榭律师的观点,认定了高某等4人有权提起征收决定的诉讼而指令驻马店人民法院再审。

案件兜兜转转了三级法院终于迎来了新的生机!法律规定是一名了然的,律师意见也准确无误,但司法判决有可能出人意料。一旦这种情况出现,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选择,不同的选择当然意味着不同的结局。有些人选择直接放弃认输,有些人选择原地踏步,有些人选择满腹牢骚,仇视一切,但总有一些人选择坚定信念,理智的坚持, 如高某等人,如海霞律师,如杨榭律师。

高某等4人在受挫后仍然选择依法维权,合理表达诉求。那种才是最好的选择,河南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说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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