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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和“履责”如何区分——黄某诉令斗门区人民政府履行补偿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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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41 更新时间:2022年01月05日13:47:49 打印此页 关闭

2015年4月,黄某与珠海市斗门区xx开发公司签订《白藤湖耕地、鱼塘承办经营权流转合同》,承租白藤湖河涌,承租期限一年。黄某在此种植。后将户口潜入本村,当时村长同意黄某在河涌地块建房居住。于是黄某在该地块上建设了房屋,并作为唯一住宅一直居住在此。2015年6月份,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发布用地公告告知有白藤街道办对范围内涉及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进行现场调查、丈量确认

2017年5月18日,黄某与白藤街道办签订了《青苗及附着物办补偿协议书》,但黄某建设的房屋补偿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黄某数次与国土部门、用地单位等主张权利,均为得到任何答复。于是委托本所维权,该案件由李海霞律师及柳双双律师具体承办。

对案情进行详细充分了解后,2020年12月29日,承办律师起草《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黄某将该申请书向斗门区人民政府提交,要求斗门区人民政府履行补偿职责,依法对其房屋进行征收补偿。2021年1月29日,斗门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下称《答复》),认为属于信访行为且属于重复申请。黄某对该答复不服,海霞律师和柳双双律师在黄某的授权下起草了起诉书,黄某将斗门区人民政府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上述《答复》并责令斗门区人民政府限期履行补偿的法定义务。

庭审中,海霞律师及柳双双律师主张黄某的申请行为是要求斗门区人民政府履行补偿的法定职责。根据斗门区人民政府发布的用地公告,其有安置补偿的法定义务。针对黄某房屋的补偿问题,尚未达成协议,也为作出行政决定,在此情况下,黄某提交安置补偿申请,是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并非信访事项。为了更好说明两者区别,便于合议庭作出判决,海霞律师和柳双双律师还从概念、特征、外延、实质、法律规定等方面区分了“信访”与“履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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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9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采纳了海霞律师及柳双双律师的法庭意见,认定涉案申请行为是“履职”并非“信访”,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关于对<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并责令斗门区人民政府在60日内针对黄某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因为房屋补偿问题,黄某四处奔波信访了很多部门,结果是四处碰壁,但均未得到任何实质答复。委托律师后,律师根据案情及法律规定启动了法律程序,法院的判决让房屋安置补偿问题的‍妥善解决又有了新的希望。我们往往说“选择大于努力”,维权道路上这句话更适用。当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最忌毫无章法的乱闯乱撞,而应该委托专业律师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权,合理表达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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