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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拆迁”未履行法定程序,强拆被认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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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51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17日11:16:06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陈某系江苏省如皋市村民,拥有案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2020年5月12日,如皋市某镇政府(下称镇政府)宣称因如皋市机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成立工程建设指挥部(下称指挥部)。因陈某房屋位于该工程项目协议搬迁地块范围内,遂与镇政府签订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后经陈某了解并不存在镇政府所谓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认为自己被欺骗,遂拒绝交房。但是镇政府在未提前通知陈某的情况下,于2021年7月14日将陈某房屋强制拆除。由此,陈某委托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张志同律师和高卫洋律师就强制拆除其房屋这一行为,以镇政府为被告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认为,协议搬迁需当事人自愿协商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由被搬迁人自愿交付房屋予以拆除,以充分体现行政协议公私合意产物“合同性”的一面。对于被搬迁人签订协议后反悔、不自愿腾房交付的情形,行政机关不能仅凭之前签订的搬迁交房验收合格证即实施拆除,而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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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确认被告镇政府于2021年7月14日强制拆除陈某户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无论是“协议搬迁”还是土地征收,在被搬迁(安置)人明确拒绝交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强制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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