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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恒源:对行政机关拒收信件行为的认定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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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63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20日14:28:17 打印此页 关闭

在征地拆迁的案件中,被拆迁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可避免地会向有权的行政机关寄送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处理申请、安置补偿协调裁决等文件,有些行政机关在拿到这些信件后,多以“收件人名称不准确”、“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等借口拒收快件,妄图以此“逃避”本应其履行的行政职责,致使被拆迁人的诉求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行政机关此种“掩耳盗铃”式的拒收行为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起诉或者行政复议的法律方式解决。

1、拒收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应当肯定的是,被拆迁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属于“公务”的行为,两者间构建的并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工作人员收发快递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的辅助性行为,此时某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拒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行政机关的拒收行为;同时,从逻辑上讲,在信件的信息准确的前提下,拒收的行为将本应被纳入行政管理职责范围的事项排除在外,实质上也是在拒绝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应当认定为行政不作为,具有可诉性。

2、信息邮寄时的操作建议

1)邮寄时建议采用邮政Ems,收件人信息建议通过搜索XXX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获取,若没有则通过百度或者12345查询,但在邮寄前建议提前电话沟通确保信息真实;

2)务必在邮件内品名处,或者快递单上写清楚邮寄的物品名称,如“某某某关于XX项目的行政处理申请书”,留存底单,同时拍照保存;

3、拒收后的维权

维权的方式包括复议或者诉讼,获得诉权的时点为自拒收之日起算第60日之后,复议要在60日内提出,诉讼应当在6个月内提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60日规定的限制)。

起诉或者复议时的诉请应当直指信件中的核心内容,提起该诉的核心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无须将拒收信件的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提请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以免造成司法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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