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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众筹属射幸合同 无偿委托过失免责 ——羿某诉宋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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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28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18日13:57:04 打印此页 关闭

基本案情

宋某(彩票站经营者)是经批准的彩票代销者,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彩民,宋某组建了一个微信群为成员购买彩票,成员近200人。羿某为群内成员之一,2021年4月24日开始羿某委托宋某为其在每次彩票群众筹活动中购买一股彩票,宋某发起多次众筹活动均未中奖。2021年5月6日该彩票群众筹双色球彩票,宋某未按约定为羿某购买彩票,此后该彩票中奖。羿某将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支付彩票奖金281625.38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款项返还完毕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宋某委托本所李永军律师代理此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羿某通过微信委托宋某购买彩票,未向宋某支付购买彩票的费用,双方形成无偿委托合同关系。彩票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羿某、宋某虽然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但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尚不能确定,宋某无论是否依约为羿某购买彩票,对中奖与否均无法预料,也不能控制,也无法预料到羿某可能产生的损失。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宋某没有为羿某购买彩票的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对羿某要求宋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驳回羿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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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中羿某委托宋某购买彩票并未支付费用,属于无偿委托合同。对于无偿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什么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谓故意,是指受托人明知或者应知损害可能发生,但却希望或者放纵该损害的发生。所谓重大过失,是指受托人在其注意义务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单方面获益而受托人未获报酬,对受托人的注意义务不能提出过高要求,尽到一般理性的人注意义务即可。

具体到本案中彩票站经营者宋某无偿地为羿某提供购买彩票的便利服务,是因为忙碌、疏忽大意忘记帮忙购买,而所购彩票属于射幸行为,是否能够中奖均无法预见,也同样不可能预见到遗忘行为会导致原告产生所谓的“经济损失”,故对于羿某的损失,宋某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即使号码中奖,宋某对其损失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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