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时无证房能否得到补偿,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别各种情况具体对待,要根据造成无证的原因分别加以处理。
(1)历史原因造成的无证房
有的房屋建成年代久远,甚至还是解放前的;有的房屋建设时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有的房屋只是按照老百姓所说的土政策,经村委会或其他单位同意就开工建设了;有的房屋前期手续齐全,后来为了节省办证费或觉得办不办证无所谓就没去办证……虽然这些房屋都没有取得房产证,但应当视为有证房,享有同等补偿。
(2)不同性质的临时建筑
临时建筑没有房产证,能否得到补偿要看建设手续和存续时间。按规定,临时建设行为也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且还规定了有效期(通常最长不超过两年)。由此,则可将其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依法建成并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物,这类临时建筑是合法财产,如因征收需要提前拆除的,则应给予补偿;二是没有取得建设手续,或虽依法取得建设手续建成的,但已经超出有效期的,这些都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在征收赔偿范围内。
(3)征收前后的抢建房
有些被征收人为了通过增加房屋面积多得补偿,于是在征收前后通过扩建、增建、改建等各种方式抢建房屋。这样的房屋建设时没有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属于违建,同时,被征收人具有骗取征收补偿款的主观恶意,所以对抢建房不给补偿。
(4)还没有来得及办下证的房屋
实践中,有些地方房屋刚依法建成不久,或购买后,土地证、房产证正在办理过程中,此时遭遇征收搬迁,此类房屋应按合法房产给予补偿。